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2021年7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佈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文將從如下四個方面作簡要介紹。

第一,此次新修訂的《辦法》相比較2015年版本,詳細說明了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標準。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依照《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其中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二,此次新修訂的《辦法》特別列舉了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領域,品質安全,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等領域的違法行為,在滿足上文標準的情形下,應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三,此次新修訂的《辦法》調整了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的管理措施,豐富了懲戒的手段。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專案、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此次新修訂的《辦法》修改了企業被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時間。

根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並且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並且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已經屆滿的,可以依照《辦法》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移出。《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之日起滿三年的,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移出,停止公示相關資訊,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等措施超過三年的,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