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国大陆)

2019.1.28
吴迪 律师

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发布《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一般规定、报告管理、作业管理、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以及监督管理等明确了规范,并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内容:

一、一般规定

根据规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载运固体散装货物,适用该规定。而从事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的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者制度,应当包括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须知或者管理制度。

此外,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有关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书的要求,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固体散装货物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保证船员熟悉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二、报告管理

就报告来说,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B组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附录1“组别”栏中列为B组货物或者同时列入A和B组货物。

除此之外,拟交付船舶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承运。

三、作业管理

就作业来说,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按照船舶装载手册或者船舶稳性资料,检查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此外,规定还就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装卸计划”、“平舱”以及“装载和积载”等问题做出了要求。

四、人员防护与事故预防

对于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情形,规定也提出了具体的安全操作要求。

五、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可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除此之外,规定还针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做出了特别规定,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企业如有涉及到固体散装货物海上运输的,应对此予以关注,以免引发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