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预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八修正草案(台湾)

刘昱劭律师、谢伯骏律师

现行公司法已规定公司得于公司章程订明之情况下,依规定以视频会议方式开股东会。经济部日前于2021年8月30日以经商字第11002426000号函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八修正草案,拟放宽公司亦得于章程未有订明之情况下,让股东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股东会,惟如证券主管机关若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另有规定者,应从其规定。上开草案内容已开放各界陈述意见,期间至9月19日止。待经济部收集意见后,将另行公告正式修正内容。其他相关信息,详参经济部8月30日之公告内容。网址: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9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