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8.5.16
温坚坚 律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6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2007年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于同时废止。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具有如下等特点:

一、更新了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管体系

根据暂行办法,原国有股东变动的审核工作直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但管理办法则在监管体系中引入了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家出资企业通过统一的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管理非重大变动的国有股权变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则通过国家出资企业及该系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实施统一监管。

二、增加了国有股权变动的类型

相较于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增加了其监督管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类型,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转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即管理办法所监管的交易行为更加多样。

三、对各类型转让的要求更为细致

较之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更为细致、明确,并对原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使之更为体系化,如在原来的各种转让情形上又增加了公开征集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等。

就受让方来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者负面列表管理的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规定。

就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的情形来说,新增了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一种情形,即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情形下,也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就公开征集转让来说,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开征集转让的定义、程序、公开征集需披露的信息内容等等。

就非公开协议转让来说,管理办法明确列出了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条件、程序、以及对转让的价格进行了特殊规定。

就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来说,管理办法规定债券发行的价格、利率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指出,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其股权变动也参照该办法管理。而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对于与国有股东交易的企业来说,不仅需要被尽职调查,也需要注意在受让过程中的各种程序与审批的问题,如未能获得有效的审批,甚至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与其交易的披露与合规风险也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