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之工作是否完成应就契约之内容观察 非可因其应负质量保证及瑕疵修补之担保责任 而将未完成之工作 均委之于承揽人担保责任之范畴(台湾)

2018.3.14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3月14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87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承揽人之工作是否完成应就契约之内容观察,非可因其应负质量保证及瑕疵修补之担保责任,而将未完成之工作,均委之于承揽人担保责任之范畴。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起诉主张承揽被告系争工程,其中新增路改工作均已完成蛋鱼后又陆续发现道路破损,被告再指示完成系争路改工作,故就该部分请求给付工程款。被告则抗辩系争工程完工后,竟陆续发生因路基不良,导致道路破损之瑕疵,故通知原告修补瑕疵,自不得请求修补瑕疵之工程款。原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承揽人未完成工作,与其完成之工作有瑕疵,系属两事。承揽人之工作是否完成,应就契约之内容观察,非可因其应负质量保证及瑕疵修补之担保责任,而将未完成之工作,均委之于承揽人担保责任之范畴。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原告于所为之系争路改工作,原属新增路改工作应完成之工作内容,如原告如未依约施作,即尚未完成新增路改工作并于后继续完成,则如果被告就该未完工之新增路改工作,并未给付工程款,原告于完成系争路改工作后,是否能请求报酬则有探究的必要。原审判决直接认定此为瑕疵修补应自行负担费用,应属违背法令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