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大陆)

2017.9.4
温坚坚律师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定》主要涉及了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参见下文。

一、适用范围

《规定》主要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谓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所谓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统称为从业单位,受本规定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

根据《规定》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即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都负有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与义务。

三、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于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施工单位不予返工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根据其不同的情节,将会受到罚款、吊销执照、降低资质等不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