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将从如下四个方面作简要介绍。

第一,此次新修订的《办法》相比较2015年版本,详细说明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标准。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中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二,此次新修订的《办法》特别列举了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在满足上文标准的情形下,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的管理措施,丰富了惩戒的手段。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修改了企业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时间。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并且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并且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已经届满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