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之解释(台湾)

2022.08

黄郁婷、赖建桦

财团法人法第43条第1项规定:「董事长对内为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长请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亦请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或无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1]。」所谓「董事长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应如何解释适用,牵涉他人得否合法代理董事长行使其职权,就此问题,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24号判决与其原审判决见解不同,值得参考比较。以下分别叙述本件事实及法院见解。

一、 本件事实

张荣发慈善基金会董事长钟德美于民国109年4月17日召开董事会,原将董事改选案列为第10案,嗣董事张国政提案欲将董事改选案改列第1案,董事长钟德美因此宣布散会,并与其他5名董事离开现场。其余仍在场9名董事,依财团法人法第43条第1项规定,经过半数8名董事同意推举张国政担任主席继续开会,并通过解任钟德美董事长职务,及选任董事吴景明担任新任董事长之决议。

二、 高等法院见解

高等法院认为,董事长钟德美召开董事会宣布开议后复行离场,系事实上不能行使该次董事会之董事长职权,张荣发慈善基金会并无副董事长,钟德美复未指定董事代理,在场董事依财团法人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互推张国政担任临时主席,续行集会,并作成解任钟德美董事长职务,及选任董事吴景明担任新任董事长之决议,即属有据。

三、 最高法院见解

最高法院认为,董事长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职权,系指事实之不能(如董事长因案被羁押)或法律上之不能(如董事长遭法院定暂时状态之处分不能行使职权)而言,并不包括董事长能行使而消极不行使职权之情况在内。本件董事张国政所为提议变更议程等发言,未有恐吓致人心生畏怖之言词,或造成会议秩序失控而无法进行之情形,故董事长钟德美宣布散会、离场,不主持系争会议,似为能行使而消极不行使职权,则能否认定成董事长系事实上不能行使职权,尚非无疑,故废弃原审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审理。

本件张荣发慈善基金会董事长之解任及选任程序是否有瑕疵,将可能影响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所为相关决议之效力,值得持续关注。


[1] 类似规定,参见公司法第208条第3项:「董事长对内为股东会、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主席,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之;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亦请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常务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设常务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长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务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