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中國大陸)

2019.3.14
张凯旋 律师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以下称“公告”),就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以下统称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就所得来源地中存在的疑惑,公告就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稿酬所得来源地等几方面都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即,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而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也依照该原则确定,但是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都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此外,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就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来说,根据公告,需要首先根据无住所个人具体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来考虑,在非居民个人的情形下,需要根据停留期间为不超过90天的情形还是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来考虑计算;而在居民个人的情形下,需要根据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但是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没有连续超过6年还是已连续超过6年的情形来考虑计算。对于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的情形来说,也同样适用以上计算规则。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就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说,根据公告,可以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此外,对于取得数月奖金的情形,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四、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根据公告,按照中国大陆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特别是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来说,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这三项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

就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来说,根据公告,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可以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汇算清缴、申请退税或申请补缴。

就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报告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来说,根据公告,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虽然公告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但该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而同时,14件与境内无住所个人税收相关的旧文件也被废止,企业如有需要可进一步参考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