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轨数位转型,台湾数位部提出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

2023.09

蔡毓贞、许家绮

现行电子签章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迄今已逾20年,期间没有任何修正。随着全球数位转型,数位应用机会增加、社会对电子化接受度也有大幅提升,为因应此等变迁,增进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之普及运用,数位发展部(下称「数位部」)于2023年6月27日预告「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1],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1. 使电子签章与数位签章二者关系明确化

草案第2条第3款明定数位签章属于电子签章之一种,除须符合电子签章之定义外,尚须使用私密金钥加密及公开金钥验证技术,并应以合法之凭证进行数位签章。依草案第6条第2项规定,该合法之凭证指由电子签章法规定之凭证机构所签发、有效且未逾使用范围之凭证。

2. 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

(1) 草案第4条明定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功能上等同于实体文件及签章。惟倘「签章真伪」及「是否为本人所签」等争议发生时,主张「签章为真」及「签章为本人所签」之一方仍需负担举证责任。

(2) 依据草案第6条规定,数位签章具有「推定」为本人亲自签署之效力。

3. 扩大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之应用

(1) 文件及签章原则上皆得以电子形式为之

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之应用不限于「交易」,文件及签章之使用原则上皆得以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为之(草案第1条说明、第5条第1项)。

惟应注意,针对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为之」或「应以书面保存」之文件,须满足其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之前提,才可以电子文件为之(草案第5条第3项、第8条第1项)。

(2) 电子文件或电子签章之使用不需经相对人同意

鉴于实务上使用文件或签章之情境不一定存在相对人,因此草案删除以「经相对人同意」作为使用电子签章之前提。依据草案第5条第4项规定,电子文件或电子签章之使用不再需要「经相对人同意」,惟应于采用电子形式之前,给予相对人拒绝之机会,或提供相对人多元替代方案。

(3) 行政机关不得以命令或公告限制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之使用

现行电子签章法授权行政机关得以命令排除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之适用,却未要求行政机关叙明排除理由及定期检视是否仍有排除之必要(现行电子签章法第4条第3项、第6条第3项、第9条第3项),导致目前排除适用之情况高达二千多例,与电子签章法促进电子化政府及电子商务之规范目的不符。因此,草案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命令或公告排除电子签章法之适用;在本法修正施行后三年内,行政机关以订定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之公告[2]亦应逐步废止(草案第17条)。

本次草案修正范围广泛,涵盖:电子文件及电子签章之定义及效力,并扩大电子形式之使用情境等,目前草案之预告期已于2023年8月25日结束,本所将持续关注后续立法审议进度。


[1] 数位部预告电子签章法修正草案,https://moda.gov.tw/ADI/news/latest-news/5635
[2] 各机关排除适用电子签章法项目之公告,https://gcis.nat.gov.tw/mainNew/matterAction.do?method=browserFile&fileNo=t7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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