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国大陆)

2016.08.18
程玉祥律师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机构向税务总局提出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局制定此《公告》以进一步明确该等问题。公告内容如下:
(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四种情形。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每月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三)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四)关于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①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③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五)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七)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数据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数据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八)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
《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