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国大陆)

2017.3.8
程玉祥律师
2017年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为国务院2016年11月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申请文件、基本程序、监督监管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下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做简单介绍:
第一,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以及主管部门
《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现行有效的2016年版《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二,完善项目核准制度
《管理办法》对于项目审核制度中各项时限进行了规定,并允许项目核准机关采用其他部门已经做出实质性审查的档,以避免重复开展进而提高核准工作效率,例如,针对项目审核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管理办法》增加了评估时限,即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经批准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的影响的,倘若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档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明确项目备案的方式和流程
《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备案内容为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备案的基本信息格式文本由项目备案机关制定;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以上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强调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管理办法》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督。对于项目单位存有的违法行为及处理信息,将会将该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综上,《管理办法》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制度,进一步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对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基本程序及相关问题做出了统一、规范的制度安排,这一套制度将大大提升各类固定资产投资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