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及代笔遗嘱规定中所称笔记 可以计算机打字或自动化机器制作 (台湾)

2019.2.13
陈祯忆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8年2月13日作成法律字第1080350168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公证遗嘱及代笔遗嘱规定中所称笔记,可以计算机打字或自动化机器制作。

本号函释先指出,民法第1194条规定:「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所称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因法律并未规定其笔记之方式,且代笔遗嘱方式之制定,重在透过代笔见证人将遗嘱人之遗嘱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笔见证人亲自以笔书写固属之,其由代笔见证人起稿而后送打字者,亦应认已符笔记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会现况,故民法第1194条代笔遗嘱规定,所称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可用计算机制作,以因应信息化社会需求。

本号函令另指出,观之民法第1191条第1项及第1194条规定内容,可知公证遗嘱与代笔遗嘱两者之方式实无异致,均系透过他人(公证人或代笔见证人),笔记遗嘱人口述之遗嘱意旨,而公证人「笔记」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应为公证人对于遗嘱法律关系之专业,非在藉由笔迹之真正判断遗嘱之真伪。故于科技发达之现代,呈现文字之方式非仅亲自书写一途,不论打字机或现在为普遍大众所使用之计算机输入输出方式,均得作成与本人亲自书写效力相同之文件,应可认定为民法第1191条所谓之「笔记」。

综上说明,本号函释认为民法有关公证遗嘱及代笔遗嘱规定中所称「笔记」,解释上均得以计算机打字或自动化机器方式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