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重点介绍「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

2022.07

姜丽慧、黄郁婷

202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五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对企业就员工社保缴纳问题具有警示作用,在此作重点介绍:

【基本案情】

祝某系某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 于2014年3月在工作中因他人操作失误受伤,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于2015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0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2965.50元,并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27692元;但因超过工伤鉴定申请期,未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同年12月,祝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其诉求。后公司申请再审,重审法院以祝某未申请工伤认定,且工伤赔偿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17年5月,祝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已超过法定1年期限而未被受理。祝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祝某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祝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查明,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祝某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行政裁判并无不当,据此不支持监督申请。考虑到祝某的实体诉求具有合理性,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和实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化解了矛盾。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人社部门未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于是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人社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在做好参保单位续保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全员参保。

市人社局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会同医保局和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微小企业缴纳保险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5129家,新增参保395家、新增参保人员5899人。市人社局又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社保登记制度,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推动全员参保。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劳动者因欠缺法律意识和知识而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监督人社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