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修正「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台湾)

伍涵筠 律师、李钰婷 律师

总统于民国110年6月16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55351号令修正公布「刑事诉讼法」第234、239、348条规定;并自公布尔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释字第791号解释,删除通奸罪相关程序规定

本次修正配合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通奸、相奸除罪意旨,删除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第239条但书「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之相关程序规定。

二、修正上诉范围规定

1. 删除第348条第1项后段「未声明为一部者,视为全部上诉」之拟制上诉规定,以尊重当事人择定的上诉范围,避免当事人受到裁判的突袭。

2. 第348条第2项规定「对于判决之一部上诉者,其有关系之部分,视为亦已上诉。」于本次修正增订但书「但有关系之部分为无罪、免诉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修正后,受无罪、免诉或不受理认定部分,不再因同一判决其他部分上诉,而并同视为上诉审理范围,以贯彻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精神。

3. 增订第348条第3项规定「上诉得明示仅就判决之刑、没收或保安处分一部为之」。如当事人对法院本案事实之认定并无意见,可单独针对量刑、没收或保安处分的部分提起上诉,减轻当事人讼累。

4. 配合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7条之13为过渡条款,明订施行前已系属于各级法院之案件,或施行前已终结、已系属各法院尚未终结,而在施行后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之案件,其审理程序仍适用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348条规定,以维持程序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