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3.02

姜丽慧、黄郁婷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性案例,共6个案件且均与仲裁相关。本文将针对其中一例涉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子作重点介绍。

裁判要点

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卖方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卖方”)与买方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买方”)签订了英文版蜂蜜销售《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 其中文直译: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后双方因蜂蜜品质问题发生纠纷,买方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但仲裁院以其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仲裁申请。

一年后买方在瑞典就涉案《合同》申请临时仲裁。卖方向临时仲裁庭发送了陈述《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与不应适用瑞典法的两份电子邮件,其律师提交了关于反对仲裁庭管辖权及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意见书,然听证会期间卖方及其代理人对于仲裁庭管辖权未再提出相应的异议。最终临时仲裁庭作出有利于买方的裁决,后买方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前述仲裁裁决,并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亦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或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或争议事项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情形,故对该裁决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就双方对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过临时仲裁解决发生的争议,法院认为快速仲裁是为了高效、经济地解决争议,而临时仲裁庭亦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的特点。本案中双方同意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而该快速仲裁并未排除临时仲裁这一方式,当事人在仲裁听证过程中亦未对临时仲裁提出异议,因此,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故应认定案涉争议通过临时仲裁庭处理,并不存在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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