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修正要点解读(中国大陆)

2023.10

陈姣姣、黄郁婷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19处修正,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规则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将对这些调整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条新增了两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在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之外,新增了如下两项新的专属管辖:(一)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其次,对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扩大了原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即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仍然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第三,《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对涉外送达方式进行了完善,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一)明确规定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有责任接受送达。(二)增加了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并同时删除了分支机构接受送达必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三)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四)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五)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六)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变更原先3个月为六十天,视为送达。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平行诉讼的一般处理原则以及已经被外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诉讼、例外情形和恢复诉讼的情形,该规定有效地协调了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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