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法修正,增订法规范违宪溯及失效之效力规定(台湾)

2023.07

嵇佩晶、李钰婷

宪法诉讼制度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鉴于宪法诉讼法现行条文就声请宪法审查之要件、法规范违宪之效力及救济制度未臻明确,该法于2023年6月21日经总统令公告修正(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截至本文为止尚未施行),本次修正旨在完备宪法诉讼制度以因应宪法法庭审判实务运作,修正重点如下:

一、新增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违宪且溯及失效之效力(第53条第1项、第3项)

现行法第52条虽规定法规范经宪法法庭判决宣告违宪,得谕知为「立即失效」、「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惟未就「溯及失效」明定相应之效力。本次修正明定宪法法庭以判决宣告法规范溯及失效者,各法院就判决前已系属而尚未终结之案件,原则上均不得再继续适用因宪法法庭之判决而已失效之法规范,应依宪法法庭之判决意旨为裁判(第53条第1项)。判决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规范为基础作成之确定裁判者,得依法定程序或判决意旨救济之;其为刑事确定裁判者,检察总长得据以提起非常上诉(第53条第3项)。

二、调整宪法法庭判决谕知法规范违宪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规定,(第53条第2项)

现行法第53条第2项规定下,判决前已适用「立即失效」法规范作成之刑事确定裁判,得由检察总长依职权或被告之声请,提起非常上诉,刑事以外确定裁判于违宪范围内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本次修正考量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违宪且立即失效者,相对于宪法法庭宣告法规范溯及失效而言,本来是在侧重维护法安定性,因此第53条第2项明定于宪法法庭判决前,适用立即失效违宪法规范作成之确定裁判,原则上其效力(包含确定裁判之执行力)不受影响。但法律另为规定时,则依其规定,以容许法律依不同事物领域之规范需求,就适用立即失效违宪法规范作成之确定裁判之效力,为差别规定。

三、明确规定人民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之要件(第59条)

现行法第59条第1项规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尽审级救济之案件,对于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或该裁判,认有抵触宪法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此规定下可否以不利确定终局裁判为宪法审查之客体,容有争议。本次修正增加裁判宪法审查案件类型,明确规定除人民所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外,亦将该不利确定终局裁判纳为宪法审查之客体。并明定人民之声请宪法法庭为宪法审查,应以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公权力不法侵害为要件,故人民声请时应具体叙明不利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有如何违宪之情事,或是裁判所适用之法规范虽未违宪,惟该裁判解释适用该法规范之见解违宪,声请宪法法庭为宣告违宪之判决。

此外,现行法第59条第2项针对宪法审查之声请期限仅略以「应于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六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本次修正为杜绝争议,将法条文字修正为「应自用尽审级救济之最终裁判送达后翌日起之六个月不变期间内为之」以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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