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修订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11

张凯旋、黄郁婷

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发布起施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规定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 “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执行

取保候审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符合特定情形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除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且经批准外,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传讯被取保候审人。

四、变更和解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应当依法解除取保候审。若有强制措施变更、开始执行监禁刑罚、开始社区矫正、不起诉或作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判决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五、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暂扣、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决定机关可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构成其他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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