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国大陆)

2017.3.15
程玉祥律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总共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计206条。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有较多的变化,本文就其中的重点修订部分做简要梳理。
要点一:创设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尽管《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仍具有局限性,此次的《民法总则》所涉及的胎儿利益范围更广。
要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由十周岁降到八周岁。《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点三:扩大监护对象,完善监护对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仅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而《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次《民法总则》明确将部分未成年人如精神正常但智力障碍者纳入监护范围,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
要点四: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成年人可在自己心智正常时,预先选定信任的个人或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样可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要点五:首次明确“清算义务人”概念,规定清算义务人主体。《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关于《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中不一致之处,还有待日后立法者作出解释。
要点六:创设新的法人分类,增设“特别法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民法总则》第三章将法人按设立目的和功能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及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而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另外,针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此前法律未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此次《民法总则》增设“特别法人”这一民事主体,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
要点七: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值的注意的,《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方式,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要点九: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意味着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都将受法律保护。
要点十:新增有关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的法律规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仅有三个月,因胁迫或其他事由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要点十一:新增“鼓励见义勇为”条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民法总则》不区分任何情形,不论救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律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这个规定是否妥当,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要点十二:有关诉讼时效的新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为3年。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权益。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五种情形,因法定原因中止时效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包括(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的施行并不废止《民法通则》,两者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