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3.01

姜麗慧、黃郁婷

202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相較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有多處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原則

《原規定》制定於2002年,當時較好地解决了我國“入世”時涉外審判力量不足的掣肘,但存在與《民事訴訟法》相衝突的情形。《規定》第一條以《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為依據,明確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規定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非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規定》明確案件爭議標的額大,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或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則是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億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創新調整級別管轄標準

鑒於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規定》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據不同區域確定了不同標的額的管轄標準,指明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及四大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為4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而其他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則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四、列明不適用《規定》的案件情形

對於一些專業性强且複雜的案件,《規定》第六條明確涉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涉外知識産權糾紛案件、涉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以及涉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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