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22.04

吳迪

2022年1月21日,為了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資本市場良好生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若干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的實施,以及《民法典》和新《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總結了市場發展、立法演變和審判工作中面臨的疑難問題,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追究機制等各項內容,具體如下:

1. 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

2. 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規定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係等關鍵內容進行了優化完善;

3. 細化了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及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

4. 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規定了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責任,追究幫助造假者責任,阻卻保薦承銷機構等私下補償約定,以便促成該等機構應該全程勤勉盡責,明確相關責任主體;

5. 優化了基準日及基準價制度,增加說明不同類型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亦規定了多帳戶交易損失計算的處理方法,明確了損失因果關係認定相關內容,以便更為系統化地完善損失認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