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23.02

張凱旋、黃郁婷

202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執行監督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意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執行監督的範圍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作出的執行覆議裁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釋或者《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認為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措施而未採取,向執行法院請求採取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處理,一般不立執行異議案件。

當事人對執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覆議或者申請執行監督時,如有根據《民事訴訟法》或相關司法解釋屬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且對異議裁定不服、或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等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向其釋明法律規定或者法定救濟途徑,一般不作為執行覆議或者執行監督案件受理。針對人民法院就覆議裁定作出的執行監督裁定提出執行監督申請的,以及在人民檢察院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後又提出執行監督申請的,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執行監督的時效

申請人對執行覆議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應當在執行覆議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因超過提出執行異議期限或者申請覆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應當在提出異議期限或者申請覆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超過上述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終結審查。

申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覆議裁定不服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但最高人民法院應受理以下情形的執行監督申請:(一)申請人對執行覆議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和審查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二)執行覆議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三、結案方式和形式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結案方式外,執行監督案件還可採用以下方式結案:(一)撤銷執行異議裁定和執行覆議裁定,發回異議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撤銷執行覆議裁定,發回覆議法院重新審查;(二)按撤回執行監督申請處理;(三)終結審查。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監督案件,一般應當作出執行裁定,但不支持申訴請求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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