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6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决案

2023.02

姜麗慧、黃郁婷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36批指導性案例,共6個案件且均與仲裁相關。本文將針對其中一例涉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决的案子作重點介紹。

裁判要點

仲裁協議僅約定通過快速仲裁解决爭議,未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由臨時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屬￿《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决公約》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被申請人以採用臨時仲裁不符合仲裁協議約定爲由,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該臨時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賣方南京常力蜂業有限公司(“賣方”)與買方斯萬斯克蜂蜜加工公司(“買方”)簽訂了英文版蜂蜜銷售《合同》,約定爭議解决條款爲“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 其中文直譯:在受瑞典法律管轄的情况下,爭議應在瑞典通過快速仲裁解决。後雙方因蜂蜜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買方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申請仲裁,但仲裁院以其無管轄權爲由駁回仲裁申請。

一年後買方在瑞典就涉案《合同》申請臨時仲裁。賣方向臨時仲裁庭發送了陳述《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與不應適用瑞典法的兩份電子郵件,其律師提交了關於反對仲裁庭管轄權及延長提交答辯書的意見書,然聽證會期間賣方及其代理人對於仲裁庭管轄權未再提出相應的异議。最終臨時仲裁庭作出有利於買方的裁决,後買方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前述仲裁裁决,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臨時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具有《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决公約》規定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情形,亦不違反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出的保留性聲明條款,或違反我國公共政策或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决的情形,故對該裁决應當予以承認和執行。

而就雙方對快速仲裁是否可以通過臨時仲裁解决發生的爭議,法院認爲快速仲裁是爲了高效、經濟地解决爭議,而臨時仲裁庭亦具有高效、便捷、經濟的特點。本案中雙方同意通過快速仲裁解决爭議,而該快速仲裁並未排除臨時仲裁這一方式,當事人在仲裁聽證過程中亦未對臨時仲裁提出異議,因此,由臨時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故應認定案涉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庭處理,並不存在與仲裁協議不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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