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6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論指導性案例198號關於仲裁協議約束範圍的議題

2023.02

吳迪、黃郁婷

基本案情及裁判結果:2012年8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分行(以下簡稱工行岳陽分行)與湖南巴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陵公司)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將其辦公大樓整體裝修改造內部裝飾項目發包給巴陵公司,並約定由岳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雙方合同爭議。2012年9月10日,巴陵公司將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內容及保修分包給劉友良。2017年7月4日,由於工行岳陽分行未能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劉友良向岳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工行岳陽分行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7日,工行岳陽分行以其與劉友良未達成仲裁協議為由提出仲裁管轄異議,但岳陽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工行岳陽分行的仲裁管轄異議。2017年12月22日,岳陽仲裁委員會作出岳仲決字〔2017〕696號裁決,裁定工行岳陽分行向劉友良支付到期應付工程價款及違約金。工行岳陽分行遂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岳陽中院作出(2018)湘06民特1號民事裁定,撤銷岳陽仲裁委員會岳仲決字〔2017〕696號裁決。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在本案中,雖然《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岳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雙方合同爭議,但是《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簽署主體是工行岳陽分行與巴陵公司,而非劉友良,因此,劉友良與工行岳陽分行及巴陵公司之間均未達成仲裁合意,不受該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其次,巴陵公司作為《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仍然存在,案件當事人之間並未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合同仲裁條款“承繼”情形,亦不構成合同主體變更情形。因此,工行岳陽分行與劉友良之間不存在仲裁協議,劉友良無權以仲裁方式解決與工行岳陽分行之間的工程款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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