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重點解讀

2022.10

姜麗慧、黃郁婷

2018年9月,民事強制執行法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專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為牽頭起草單位[1]。2022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2022年6月24日,《草案》被發佈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乃民事強制執行的首次單獨立法,其分為4編17章各編依次為總則、實現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保全執行及附則。《民事強制執行法》正式出臺生效後將取代《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編及相關司法解釋,本文將對《草案》的主要亮點內容進行重點解讀。

一、將申請執行時效併入訴訟時效概念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而《草案》第三章“執行依據”則將申請執行時效概念併入訴訟時效概念,其第十五條提出,執行依據確定的民事權利,其時效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不滿三年的,執行依據作出後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三年。這不僅與《民法典》保持了一致性,也使得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從程式上加強了保障。

二、進一步完善財產報告制度

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已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調查規定》)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在此基礎之上,《草案》又作了兩項重要的修改。

首先是現場報告制度,《草案》第四十六條指出,被執行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應當於指定的日期親自到場報告。當日報告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日期。《草案》首次明確要求被執行人需要親自到現場,而在《財產調查規定》中則並無此要求。雖然被執行人的財產現狀客觀上不會因其是否到現場而有所改變,但在實踐中,當事人親臨法院直觀感受公權力的威懾力,可以減少其隱匿財產的可能性,並促使其積極償還債務。特別是,有些執行難的情形不是因為當事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是其因種種原因拒不配合,之後可觀察是否因為這種親自報告的機制而可以提高執行成功機率。

此外,《草案》還提出建立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數據庫,第四十九條指出,人民法院設立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數據庫,登記存儲報告內容。申請執行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數據庫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和有關信息。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債務人被不同的債權人起訴並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些獨立的案件中,每個債權人需各自分別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現狀,法院也需多次分開處理信息。而依據前述條款,針對同一個債務人,任一申請執行人都可以申請使用被執行人曾經報告過的財產信息,從而有助於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三、明確律師調查令制度

執行程式中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找往往比較困難,雖有前述的財產報告制度,但在實踐中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情況卻不盡理想。一方面,人民法院雖有權調查但客觀上卻人手不足;而另一方面,律師調查又面臨著沒有相關權限的困境。律師調查令制度則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前述的矛盾,但遺憾的是,目前此制度在實踐中仍是非常罕見,且其實質上還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規定,主要仍是以各類指導性意見、規範性檔為主。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經常遭被執行人質疑沒有法律依據[2]

《草案》第五十二條以法律的形式對律師調查令制度進行了規定,其指明人民法院通過網路信息平臺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產信息,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律師持調查令進行調查的,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草案》明確肯定了律師調查令的法律地位,使得律師在查找財產時能有法院公權力作為後盾支持,從而進一步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四、協助執行之“合力”搜尋財產線索

被執行人作為財產的所有者,若其故意隱匿相關信息,申請執行人則始終處於相對被動的位置。除此之外,財產類型複雜多樣,搜尋時往往需要相關部門的配合,但作為非所有者不一定有此權限。據此,《草案》在“協助執行”一節中強調了“合力”搜尋財產線索,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實施調查被執行人及有關人員的財產、身份信息等。同時,為確保各方的配合,第七十三條亦規定,有關組織和個人在協助執行過程中,不對協助執行通知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認為協助執行內容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但是不得停止協助。

五、拒不執行行為之按日罰款制度與特殊拘留制度

2019年以來,人民法院年均辦理1016萬件執行案件,執行到位金額年均1.85萬億元[3],但實踐中仍普遍存在逃避執行的現象,影響了勝訴權益的及時實現,不少當事人空有一紙勝訴判決書,其民事權益還是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針對一些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草案》提出了按日罰款制度,其第一百八十八條指出,被執行人佔有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標的物而拒絕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組織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下,但是累計罰款的天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此外,《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條還針對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作出特定行為,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的,規定了特殊拘留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多次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前述兩項制度大大加強了制裁力度,使得“老賴”違法成本增加,從而提升執行效果。

除了前述介紹的與財產查詢和執行有關的五個方面外,《草案》還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體制、執行送達制度、互負同時履行為執行內容的執行、執行監督制度、查封制度、共有財產的執行等事項作了調整與規定。目前《草案》已結束徵詢意見,相信《民事強制執行法》將很快正式出臺,本所會持續關注其動向並分享。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說明: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381.html

[2] 中國法院網:完善律師調查令的制度保障: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6/id/4082552.shtml#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網: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初審 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保障: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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