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修正要點解讀(中國大陸)

2023.10

陳姣姣、黄郁婷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該《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針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作出了19處修正,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規則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本文將對這些調整進行簡要介紹。

 首先,《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條新增了兩項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情形。《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在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之外,新增了如下兩項新的專屬管轄:(一)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二)因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審查授予的知識産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其次,對於涉外案件的協議管轄,《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條擴大了原先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規定,對於涉外民事糾紛,即便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明確當事人仍然可以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

第三,《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條對涉外送達方式進行了完善,著力解決涉外案件“送達難”問題。(一)明確規定只要是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都有責任接受送達。(二)增加了向受送達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獨資企業送達的規定,並同時刪除了分支機構接受送達必須“有權接受送達”的限定。(三)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的規定。(四)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的規定。(五)增加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規定,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六)以公告送達方式送達的,變更原先3個月為六十天,視為送達。

第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和二百八十一條規定了平行訴訟的一般處理原則以及已經被外國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止訴訟、例外情形和恢復訴訟的情形,該規定有效地協調了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在管轄權方面的衝突,確保了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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