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布第30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重點分析與代位權訴訟相關的第167號案例

2022.01

吳迪

2021年11月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將北京隆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等六個案例(指導案例166-171號),作為第30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本文特別針對與代位權訴訟相關的第167號案例說明具體詳情如下:

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訴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2年1月份開始,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公司)與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富公司)共簽訂了41份採購合同,約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銷售鎳鐵、鎳礦、精煤、冶金焦等貨物。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採用滾動結算的方式支付貨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額與每份合同約定的貨款金額並不一一對應。大唐公司共支付百富公司貨款1827867179.08元,百富公司累計向大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總額為1869151565.63元。大唐公司主張百富公司累計供貨貨值僅為1715683565.63元,應退還多餘的貨款,共計153468000元。

2014年11月,大唐公司作為原告,以寧波萬象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象公司)為被告,百富公司為第三人,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該院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萬象公司向大唐公司支付款項36369405.32元。2016年,大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由於萬象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7年,該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大唐公司以百富公司為被告,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百富公司向其返還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僅判決返還貨款75814208.13元,大唐公司不服判決,隨後又向最高院上訴。

裁判結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6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原審判決;

二、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返還貨款153468000元;

三、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賠償佔用貨款期間的利息損失(以153468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山東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四、駁回大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承上可知,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並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法院已經作出終結該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並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範圍、法律關係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基於上述不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並不構成重複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