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动部公告限制人力仲介业将当事人个资传输至大陆地区

2023.04

白梅芳、郭彦含

劳动部于112年2月20日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公告:以大陆地区之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律及法令规范尚未完备,限制「人力仲介业」将当事人个人资料国际传输至大陆地区。所称之「人力仲介业」,指依就业服务法第34条规定经许可设立之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35条第三项规定经许可设立从事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之机构。依公告之说明,受限制之个人资料国际传输包含:人力仲介业者不得委托予大陆地区事业处理个人资料、储存个人资料之资料中心或伺服器不得位于大陆地区,且个人资料不得传输至大陆地区,提醒人力仲介业者注意。

依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1条规定,非公务机关国际传输个人资料若有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二、国际条约或协定有特别规定。三、接受国对于个人资料之保护未有完善之法规,致有损当事人权益之虞。四、以迂回方法向第三国(地区)传输个人资料规避个资法之情形,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予以限制。根据该规范,过去已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告限制「通讯传播事业经营者」将所属用户之个人资料传递至大陆地区,以及卫福部公告限制「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将当事人个人资料国际传输至大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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