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融资的无政府状态落幕:从美国的近期发展看ICO的法律风险 (台湾)

2017.11.13
刘昱劭律师、庄薇馨实习律师

如果说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直译为加密货币)是对国家法币体系最出其不意的突破,其衍生的代币融资或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ICO)对募资方法的革新程度亦绝不逊色。

ICO可能在几年内成为重要募资管道之一

ICO是指事业发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之虚拟代币(virtual token or coin),由出资人以法定货币或其他种类之虚拟货币(通常为流动性较高的比特币或以太币 [1])换取。事业发行代币时,多以「白皮书」(white paper)说明募得资金的用途(例如,用于开发特定项目)及虚拟代币表彰之权利。虚拟代币表彰之权利内容,因各事业而异,事业通常会承诺在项目开发完成后,虚拟代币可用以兑换该特定项目提供之服务或财货,类此代币即具有投资性质。此外,虚拟代币在发行后通常可在网络平台上转售,包括变现为法定货币或交换为其他种类之虚拟货币。换言之,如果虚拟代币发行后即大幅增值,出资人(即投资人)未必要等到项目成功开发才能回收其投资。

从2013年Mastercoin首开先例办理ICO以来,迄2017年9月为止,事业透过ICO募得的资金总计已达约25亿美金;如仅计2017年前三季,ICO募资金额即达约20亿美金 [3]。ICO目前已经是区块链相关新创事业最重要的募资管道,但理论上,纵非区块链技术之相关事业,也可以透过ICO募资。目前ICO的整体规模还无法与Venture Capital (VC)募资(每年逾一千亿美金)相较 [4],但其发展之迅速已让人难以视而不见,未来如果有健全的投资人保护规范,不无可能在几年内成为主要募资管道之一 [5]。

ICO崛起的主因

ICO可以在短时间内蔚为风潮,原因并不难理解。相较于向VC募资,ICO透过网络平台办理,潜在投资人遍及全世界,数量远远超过VC。且ICO是以虚拟代币作为发行目标,通常不承诺给予股权,故事业透过ICO办理融资,创办人之股权(亦即对事业的控制权)不会被稀释 [6] [7]。

再者,在2017年年中以前,各国之证券主管机关皆未对ICO表示意见,很多人戏称在此之前可说是ICO的wild west,意旨蛮荒西部的无政府状态。因事业为ICO不需要如向VC募资时,聘请专家审阅合约与投资条件,亦不需如办理股权众筹时,遵守募资上限、投资人资格、信息揭露等等证券法规 [8]。

然而,随着与ICO有关之诈欺事件不断发生,且本于遵守既有证券、金融法规之考虑,各国证券主管机关已逐渐开始对ICO表态。上述优势自此之后纵非完全不存在,但也亟需重新检视。截至2017年9月,除中国大陆与韩国已明确禁止ICO外,各国证券主管机关亦表示,在ICO个案中虚拟代币可能构成有价证券、须遵守证券法规 [9]。换言之,管制即将到来,ICO的无政府状态终究要慢慢走向尾声。

美国SECHowey Test判断代币是否有价证券

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在2017年7月就虚拟代币The DAO相关资安事件发布调查报告 [10],明确表示SEC在个案中将适用美国最高法院建立之判断标准—– Howey Test [11],判断虚拟代币是否为美国证券法定义之有价证券(security)。Howey Test判断虚拟代币是否系有价证券之标准为:(1)是否系以金钱投资;(2)是否共同投资于特定事业;(3)是否有合理获利期待;及(4)是否仰赖他人之努力而获利。SEC表示,因为The DAO代币是由投资人以有财产价值之以太币换取,故构成广义的金钱投资;投资人期待The DAO网络下各个工作项目可能赚取利润,进而取得投资回报;再者,The DAO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研发团队slock it.的专业工作。依据上述Howey Test,SEC认定The DAO代币属有价证券,其发行与流通皆须遵守美国证券交易相关法令。

遵法ICOSEC compliant ICO)诞生

SEC上述报告公布后,引起两极化的反应,部分ICO案例索性透过IP地址排除美国地区之投资人,或明文禁止美国公民投资,避免违反美国证交法令的疑虑 [12]。但也有人认为ICO明确纳入证交法令管制并非坏事,因为反而可以强化投资人信心,因此陆续有所谓遵法ICO(SEC compliant ICO)出现。此等ICO强调遵循美国证交法上豁免申报之规定(Rule 506 of Regulation D),将投资人之资格限制为「合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指个人年收入逾二十万美元(或与配偶并计达三十万美元)或;其个人或家庭资产达一百万美元(排除主要住所)者 [13]。著名的SEC compliant ICO案例为主打区块链云端储存的FileCoin。尽管投资人资格受限,FileCoin在2017年8月前后仍迅速以两轮募资募得约2.57亿美元,成为当时募资金额最高的ICO [14]。

除了「发行」外,针对具有价证券性质ICO代币之「流通」,亦已有事业(例如Overstock)宣布将成立符合SEC及美国金融业监管机构(FINRA)规范之虚拟代币交易所 [15]。其主要依循美国证交法「另类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的规定,ATS属场外交易系统的一种。经营ATS者必须获得SEC许可,并遵守信息揭露、申报等等规定。

仍有法律风险?

上述遵法ICO案例,都是业者本于其本身对美国相关法令之解读,自发性地遵循美国证券法发行虚拟代币。SEC于其2017年7月针对The DAO之报告仅指出,将于个案中适用Howey test判断特定虚拟代币是否为有价证券,但并未就其他代币是否为有价证券表示结论,且就属于有价证券之代币应如何发行与流通,SEC亦仅泛称应参考既有法令,未提供具体指示。因此,吹毛求疵地说,上述业者之做法并未完全排除美国法上的法律风险。

再者,ICO透过无远弗届的网络办理,在任何地点进行ICO皆等同在全世界所有国家进行募资,故ICO必须分别符合各个国家的法令。以证券交易法令而言,至少应确认拟发行之代币在该国是否被认定为有价证券、发行应否申请核准、发行事业应符合哪些信息揭露要求、如何合法在该国市场上交易等等问题。如果要确保无法律风险,就必须就拟发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法律咨询或研究,并排除已禁止为ICO之国家(例如中国大陆及韩国)之投资人。

最后,视ICO个案内容之不同,还可能涉及洗钱防制、个资保护、信息安全等法令问题。因此,上述法律咨询及研究亦应包括此等法律领域,才能真正降低及排除ICO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