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平台首例侵权案件评析(中国大陆)

2024.04

陈姣姣、黄郁婷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全球首例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平台的侵权案件(案号:(2024)粤0192民初113号)作出了判决。此案聚焦于知名动漫形象“奥特曼”的AI生成作品侵权问题,具有显著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在裁决过程中,法院充分援引了AIGC的相关法规,深入探讨了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AIGC平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文旨在对该判决进行深入分析与介绍,以期能够为AIGC平台在提升其合理注意义务方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在该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训练其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等增值服务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由 Tab 网站生成的案涉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另外,案涉生成图片部分保留了“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权。

此外,法院在判定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时,依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经过分析,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告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设立投诉举报机制;其次,被告未能遵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未对潜在风险(如侵犯著作权)进行提示;最后,被告亦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在生成物上明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的显著标识。

法院在审理中的思路应该是,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违背了相关法律对其所规定的注意义务,由于其未能遵循此类法定要求,其行为构成过失,过失与故意行为同属过错行为。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定被告需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法院要求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履行上述注意义务,例如设立投诉举报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在生成物上明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的显著标识,并未给服务提供者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已经是在考虑不给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过度加重义务的宗旨下,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可以负担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鉴于服务提供者通常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这些用户可能利用服务提供者生成的内容进行侵权行为,并进一步传播。因此,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此减轻或免除自身可能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可能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这不仅会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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