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解讀(中國大陸)

隨著數字經濟的縱深發展,網絡空間治理已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回應數字時代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15日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定於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這一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互聯網法院功能定位從“審理機制創新‘向’治網裁判規則輸出”迭代升級的關鍵舉措。《規定》在2018年《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基礎上,對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進行了系統性調整與優化,必將完善和提升互聯網司法體系。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與動因

《規定》的制定與實施,源於我國互聯網產業蓬勃發展的現實需要,契合了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戰略要求,其背後蘊含著多重的政策導向與實踐動因。

隨著數字技術與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深度融合,涉及數據權屬、網絡虛擬財產、個人信息保護、網絡不正當競爭等新型法律糾紛不斷湧現。傳統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常面臨技術複雜性高、法律規則不明確、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困境。而互聯網法院在長期專門化審判中,已積累了豐富的網絡案件審判經驗和專業化審判能力。為了回應新型糾紛解決的需求,推廣“網上糾紛網上審理”的新型審理機制、探索構建適應互聯網時代需求的新型訴訟規則、通過審理各類新型網絡案件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制定了本規則。

二、《規定》主要內容解讀

《規定》共4條,系統性地調整了互聯網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包括新增四類案件、刪除五類案件,並保留了四類案件,同時明確了協議管轄規則和上訴審理機制。

(一) 新增管轄範圍:聚焦新型數字權益

《規定》第一條新增了四類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的案件類型,體現了對數字時代新型權益保障的司法關注。第一,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其權屬界定與權益保護是數字經濟的制度基礎。此類糾紛涉及數據收集、共享、交易、使用等多個環節,包括數據財產權歸屬、數據爬取不正當競爭、數據合同違約等爭議。將此類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有助於通過專業審判厘清數據權益邊界,為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提供司法實踐經驗。第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個人信息權益的司法保障需求日益凸顯。此類糾紛涉及個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傳輸等環節的合法性判斷,以及隱私權侵害的責任認定。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可以統一裁判尺度,平衡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合理利用的關係。第三,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虛擬財產包括網絡遊戲裝備、虛擬貨幣、數字藏品等數字資產,其法律屬性與保護路徑在理論界與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互聯網法院通過集中審理此類案件,可以逐步構建起虛擬財產的司法保護規則,回應數字時代財產形態多元化的現實需求。第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平臺經濟領域的競爭行為具有複雜性、隱蔽性和高技術性等特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能夠更好地理解技術背景與商業模式,精准認定競爭行為的合法邊界。

(二) 刪除管轄範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

《規定》將五類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體現了“一般性、傳統性網絡案件在其他基層法院審理,新類型、前沿、複雜網絡案件在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功能分層思路。

刪除的類型包括:“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

這些案件被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這些案件雖然發生在網絡空間,但法律規則相對成熟,已形成較為統一的裁判標準,不再需要由互聯網法院進行特別探索。二是這些案件數量龐大且增長迅速,佔用大量司法資源,影響了互聯網法院聚焦審理新型、複雜案件的功能定位。調整後,這些案件將按照民事訴訟法地域管轄標準由北京、廣州、杭州三地相關基層法院受理,其中網絡著作權案件將由相關集中管轄法院按管轄區域範圍受理。

(三) 保留管轄範圍:延續專業審判優勢

《規定》保留了四類案件繼續由互聯網法院管轄,體現了對這些案件專業審理需求的持續關注。

保留的類型包括:“網絡域名權屬、侵權、合同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絡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網絡公益訴訟案件”。這些案件之所以被保留,是因為它們仍具有較高的專業審理價值。以網絡域名糾紛為例,其涉及的權利認定、侵權判斷與國際管轄衝突等問題,仍需互聯網法院的專業化裁判。而網絡購物合同與服務合同糾紛,作為典型的“網上糾紛網上審”案件類型,適宜由互聯網法院繼續集中管轄,以鞏固完善在線審理機制。

(四) 行政案件與涉外案件:同步調整管轄範圍

《規定》還結合民事案件管轄調整,同步明確了互聯網法院對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管轄範圍。

在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因行政機關作出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糾紛。這有利於發揮互聯網法院在監督支持網絡監管行政執法、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方面的作用,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

在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案件。這有助於充分發揮互聯網法院專業化審判優勢,“確立完善在國際上具有先例意義的裁判規則”,推動中國司法深度參與全球網絡治理體系變革。

(五) 協議管轄與上訴機制

《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明確了協議管轄規則和上訴審理機制。對於第一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同時通過“實際聯繫地點”要求防止管轄權的濫用。在上訴機制方面,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互聯網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確保了上訴審級的有序性。

《規定》(法釋〔2025〕14號)在繼承 2018 年制度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數據、平臺經濟、網絡治理等訴求進行了制度升級與結構優化。未來的關鍵在於如何在司法實踐中落實這些制度安排、如何應對邊界判斷、資源配置、程序保障、跨域協調等挑戰。若能在制度設計、技術支持、協作機制、評估反饋等方面形成配套體系,互聯網法院將在數字時代的司法保障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網絡空間司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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