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解读(中国大陆)
随着数字经济的纵深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回应数字时代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5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的关键举措。《规定》在2018年《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系统性调整与优化,必将完善和提升互联网司法体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与动因
《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源于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契合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其背后蕴含着多重的政策导向与实践动因。
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涉及数据权属、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法律纠纷不断涌现。传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面临技术复杂性高、法律规则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等困境。而互联网法院在长期专门化审判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网络案件审判经验和专业化审判能力。为了回应新型纠纷解决的需求,推广“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通过审理各类新型网络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制定了本规则。
二、《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4条,系统性地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新增四类案件、删除五类案件,并保留了四类案件,同时明确了协议管辖规则和上诉审理机制。
(一) 新增管辖范围:聚焦新型数字权益
《规定》第一条新增了四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体现了对数字时代新型权益保障的司法关注。第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权属界定与权益保护是数字经济的制度基础。此类纠纷涉及数据收集、共享、交易、使用等多个环节,包括数据财产权归属、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数据合同违约等争议。将此类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助于通过专业审判厘清数据权益边界,为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经验。第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需求日益凸显。此类纠纷涉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环节的合法性判断,以及隐私权侵害的责任认定。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可以统一裁判尺度,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的关系。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数字资产,其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互联网法院通过集中审理此类案件,可以逐步构建起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规则,回应数字时代财产形态多元化的现实需求。第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高技术性等特点。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技术背景与商业模式,精准认定竞争行为的合法边界。
(二) 删除管辖范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规定》将五类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功能分层思路。
删除的类型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这些案件被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在网络空间,但法律规则相对成熟,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再需要由互联网法院进行特别探索。二是这些案件数量庞大且增长迅速,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新型、复杂案件的功能定位。调整后,这些案件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将由相关集中管辖法院按管辖区域范围受理。
(三) 保留管辖范围:延续专业审判优势
《规定》保留了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体现了对这些案件专业审理需求的持续关注。
保留的类型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被保留,是因为它们仍具有较高的专业审理价值。以网络域名纠纷为例,其涉及的权利认定、侵权判断与国际管辖冲突等问题,仍需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化裁判。而网络购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典型的“网上纠纷网上审”案件类型,适宜由互联网法院继续集中管辖,以巩固完善在线审理机制。
(四) 行政案件与涉外案件:同步调整管辖范围
《规定》还结合民事案件管辖调整,同步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
在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这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监督支持网络监管行政执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方面的作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这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中国司法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五) 协议管辖与上诉机制
《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协议管辖规则和上诉审理机制。对于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通过“实际联系地点”要求防止管辖权的滥用。在上诉机制方面,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保了上诉审级的有序性。
《规定》(法释〔2025〕14号)在继承 2018 年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数据、平台经济、网络治理等诉求进行了制度升级与结构优化。未来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些制度安排、如何应对边界判断、资源配置、程序保障、跨域协调等挑战。若能在制度设计、技术支持、协作机制、评估反馈等方面形成配套体系,互联网法院将在数字时代的司法保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网络空间司法服务。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与动因
《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源于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契合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要求,其背后蕴含着多重的政策导向与实践动因。
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涉及数据权属、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法律纠纷不断涌现。传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面临技术复杂性高、法律规则不明确、裁判尺度不统一等困境。而互联网法院在长期专门化审判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网络案件审判经验和专业化审判能力。为了回应新型纠纷解决的需求,推广“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通过审理各类新型网络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制定了本规则。
二、《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4条,系统性地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新增四类案件、删除五类案件,并保留了四类案件,同时明确了协议管辖规则和上诉审理机制。
(一) 新增管辖范围:聚焦新型数字权益
《规定》第一条新增了四类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体现了对数字时代新型权益保障的司法关注。第一,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权属界定与权益保护是数字经济的制度基础。此类纠纷涉及数据收集、共享、交易、使用等多个环节,包括数据财产权归属、数据爬取不正当竞争、数据合同违约等争议。将此类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助于通过专业审判厘清数据权益边界,为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经验。第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需求日益凸显。此类纠纷涉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环节的合法性判断,以及隐私权侵害的责任认定。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可以统一裁判尺度,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利用的关系。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数字资产,其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互联网法院通过集中审理此类案件,可以逐步构建起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规则,回应数字时代财产形态多元化的现实需求。第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高技术性等特点。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更好地理解技术背景与商业模式,精准认定竞争行为的合法边界。
(二) 删除管辖范围: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规定》将五类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体现了“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功能分层思路。
删除的类型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这些案件被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些案件虽然发生在网络空间,但法律规则相对成熟,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不再需要由互联网法院进行特别探索。二是这些案件数量庞大且增长迅速,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影响了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新型、复杂案件的功能定位。调整后,这些案件将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标准由北京、广州、杭州三地相关基层法院受理,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将由相关集中管辖法院按管辖区域范围受理。
(三) 保留管辖范围:延续专业审判优势
《规定》保留了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体现了对这些案件专业审理需求的持续关注。
保留的类型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被保留,是因为它们仍具有较高的专业审理价值。以网络域名纠纷为例,其涉及的权利认定、侵权判断与国际管辖冲突等问题,仍需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化裁判。而网络购物合同与服务合同纠纷,作为典型的“网上纠纷网上审”案件类型,适宜由互联网法院继续集中管辖,以巩固完善在线审理机制。
(四) 行政案件与涉外案件:同步调整管辖范围
《规定》还结合民事案件管辖调整,同步明确了互联网法院对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
在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因行政机关作出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这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法院在监督支持网络监管行政执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方面的作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这有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完善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中国司法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
(五) 协议管辖与上诉机制
《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明确了协议管辖规则和上诉审理机制。对于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通过“实际联系地点”要求防止管辖权的滥用。在上诉机制方面,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保了上诉审级的有序性。
《规定》(法释〔2025〕14号)在继承 2018 年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数据、平台经济、网络治理等诉求进行了制度升级与结构优化。未来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这些制度安排、如何应对边界判断、资源配置、程序保障、跨域协调等挑战。若能在制度设计、技术支持、协作机制、评估反馈等方面形成配套体系,互联网法院将在数字时代的司法保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提供便捷、公正、高效的网络空间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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