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6
《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要點簡介(中國大陸)
爲了規範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出境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國務院於2026年7月22日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其共有十九條,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一)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
《規定》第二條明確相關部門應及時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醒,對於準備前往風險等級爲最高級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中國公民,必要時應當勸阻其前往。另外,中國公民應當關注境外風險提示,避免前往及駐留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
(二)出境入境的合規措施
《規定》第三、四條明確出境入境人員申請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相關機關有權決定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中國公民如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可能面臨6個月至3年以內無法出境。
(三)對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等的潛在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出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有關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此條款對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影響,如果其被認定違反前述條款,除了面臨《出口管制法》或《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項下的行政罰款或刑事責任,還可能被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但具體的實施情況有待對執法機關的進一步關注。
二、完善外國人出境入境的管理
《規定》第五條指明外國人在辦理中國簽證或者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不准其入境。
此外,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依法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其入境。值得考慮的是,如果外國人所屬企業被列入前述名單,其個人出行是否會被影響,目前仍有待對本《規定》具體適用情況的進一步關注。
三、規範出境入境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規定》的另一個著重點是對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規範。《規定》第七、八、十、十二、十三條規定了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還規定了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爲,以及因不同的違規行爲處五千至五萬的罰款。
一、健全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一)中國公民出境安全風險防範
《規定》第二條明確相關部門應及時公開發布國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風險提醒,對於準備前往風險等級爲最高級別或者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發高發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中國公民,必要時應當勸阻其前往。另外,中國公民應當關注境外風險提示,避免前往及駐留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
(二)出境入境的合規措施
《規定》第三、四條明確出境入境人員申請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應當真實、合法。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相關機關有權決定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入境。中國公民如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可能面臨6個月至3年以內無法出境。
(三)對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等的潛在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出中國公民違反出口管制、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技術安全的,有關部門可以決定不准其出境。此條款對企業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等可能存在一定的影響,如果其被認定違反前述條款,除了面臨《出口管制法》或《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項下的行政罰款或刑事責任,還可能被採取限制出境的措施,但具體的實施情況有待對執法機關的進一步關注。
二、完善外國人出境入境的管理
《規定》第五條指明外國人在辦理中國簽證或者申請入境時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陳述的,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不准其入境。
此外,外國人被列入反制清單、不可靠實體清單、惡意實體清單或者被採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等,依法不得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不准其入境。值得考慮的是,如果外國人所屬企業被列入前述名單,其個人出行是否會被影響,目前仍有待對本《規定》具體適用情況的進一步關注。
三、規範出境入境的中介服務機構
本《規定》的另一個著重點是對出境入境中介服務機構的規範。《規定》第七、八、十、十二、十三條規定了對從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還規定了中介服務機構不得實施的行爲,以及因不同的違規行爲處五千至五萬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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