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5
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对于AI生成式广告的揭露义务(台湾)
根据全球防诈联盟(The Global Anti-Scam Alliance, GASA)于2024年发布的《亚洲诈骗调查报告 – 台湾篇》,近四成的受访者自认曾收到疑似透过 AI 生成的诈骗简讯。诈骗集团利用生成式 AI 大幅加快诈骗文本生成速度,再加上 AI 机器人自动化发送,使诈骗案件层出不穷[1]。
法律规范: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31条第一项第四款
鉴于生成式AI技术被滥用于诈骗,主管机关于民国113年7月31日制定了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31条第一项第四款,要求网路广告平台业者揭露使用AI生成或深度伪造技术的广告资讯。所谓「深度伪造」,系指以电脑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制作本人不实之言行,并足使他人误信为真之技术表现形式。
本条例规定旨在增进网路广告透明度,以利公众判断网路广告之可信度,并协助司法警察机关追溯诈欺广告之刊播源头,避免他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术伪冒现实生存自然人之身分从事诈骗[2],立法者并授权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就资讯揭露基准、简化方式、作业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订定作业办法。
子法规定:网路广告资讯揭露基准及作业办法
数位发展部于民国 113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网路广告资讯揭露基准及作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资讯揭露的方式。
根据该办法,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原则上应在广告表层直接揭露「广告使用深度伪造技术或人工智慧生成之个人影像」之资讯(下称:系争资讯)。若广告版位空间有限,才得例外地于广告表层显示连结供平台使用者点击查询。此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应要求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于委托刊播广告时,一并揭露系争资讯,以强化广告平台之防诈措施。
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的揭露义务与罚则
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若未履行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31条第一项各款之揭露义务,可能遭主管机关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需限期改正。若届期未改正者,将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罚锾金额可能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3]。
[1] 说资安新闻网,https://cybersecurenews.com.tw/expert-talk-049/(最后点阅时间:2025年4月8日)。
[2] 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31条第一项第四款之立法理由。
[3] 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0条第一项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