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中國大陸)

2019.6.29
陳姣姣 律師

6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特赦決定,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這是繼2015年我國在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實施特赦後又一次進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此次特赦同樣是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特赦,根據《憲法》八十條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特赦令。

此次特赦相比較2015年的特赦增加了五類正在服刑的罪犯作為特赦的對象:第三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第四類,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第五類,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八類,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第九類,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另外,此次特赦亦增加了不得特赦的情形,例如增加了部分符合特赦物件的罪犯具備(一)因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二)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四)不認罪悔改的以及(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五類情形不得特赦的規定。作出上述規定是由於這些犯罪的犯罪性質較為嚴重,犯罪的再犯危險性較大,需要繼續改造,或者所犯罪行嚴重,並且服刑時間短,仍然存在再犯的危險性,或存在主觀惡意較深,再犯罪的可能性較大,需要繼續服刑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