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

2022.08

吳迪、黃郁婷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主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從業行為,2022年6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佈了《網絡主播行為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共計十八條,主要就網絡主播的主體界定、行為基準、禁止行為、監督管理等內容做出了規定,具體可以關注以下內容:

一、網絡主播的定義

根據《規範》,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台直播、與使用者進行即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規範》。而即便是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也應當參照《規範》內容。

因此,如有實施上述任一行為的出鏡人員或虛擬主播,應當遵照《規範》的要求約束自己的行為。

二、行為基準

《規範》主要從合法性、價值觀、創作導向、互動行為、出鏡形象、出鏡語言、專業資質、依法納稅等幾個方面對網絡主播的行為提出了基準性的要求。

簡而言之,網絡主播實施出鏡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文明互動,保持良好的聲屏形象,注意保護他人隱私、保護知識產權,如實申報納稅,並自覺加強專業技能學習。在涉及到專業性較強的直播內容,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等,主播還應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向直播平台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台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三、禁止行為

《規範》不但從正面規定了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還從反面規定了網絡主播不得實施的行為,這主要包括不得發佈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主權與國家統一、顛覆黨的領導、歪曲傳統文化、革命先烈、宣揚極端宗教主義、淫穢、賭博、恐怖等不良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知識產權、炒作“熱點”、宣傳鋪張浪費等31項內容。具體可以參考《規範》原文。

四、監督管理

除了對於具體行為的要求,《規範》也對於網絡主播行為的監督管理做出了規定。首先,從事網絡主播行為應當在註冊帳號時進行實名制認證,並規範使用帳號名稱。其次,《規範》也要求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並應根據《規範》,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再者,《規範》還要求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對違法違規、失德失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佈,引導各平台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總的來說,《規範》的出臺對於規範網絡主播的行為提供了依據。建議各位網絡主播、主播平台與經紀機構以此為參照檢討自身行為,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以免因違反《規範》的要求而影響主播業務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