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重點介紹「工傷認定行政檢察監督案」

2022.07

姜麗慧、黄郁婷

202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五批“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祝某訴湖北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檢察監督案對企業就員工社保繳納問題具有警示作用,在此作重點介紹:

【基本案情】

祝某系某市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職工, 於2014年3月在工作中因他人操作失誤受傷,經司法鑒定屬九級傷殘,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其於2015年9月申請勞動仲裁,同年10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資2965.50元,並為其補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共計27692元;但因超過工傷鑒定申請期,未對工傷賠償作出裁決。同年12月,祝某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支持其訴求。後公司申請再審,重審法院以祝某未申請工傷認定,且工傷賠償糾紛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由判決駁回起訴。

2017年5月,祝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 “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因已超過法定1年期限而未被受理。祝某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人社局不予受理決定,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認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申請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無不當,駁回祝某訴訟請求。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祝某不服法院判決,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查明,公司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但祝某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法院行政裁判並無不當,據此不支持監督申請。考慮到祝某的實體訴求具有合理性,檢察機關採取公開聽證和實體權益救濟相結合的方式化解了矛盾。

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人社部門未及時督促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於是向市人社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人社局加強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管力度,在做好參保單位續保的情況下,重點加強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監管力度,推進全員參保。

市人社局回復採納了檢察建議,並會同醫保局和稅務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清查微小企業繳納保險情況”專項監督,審核參保單位年度繳費基數5129家,新增參保395家、新增參保人員5899人。市人社局又會同市場監督管理局優化社保登記制度,對登記註冊的企業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推動全員參保。

【典型意義】

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而勞動者因欠缺法律意識和知識而無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辦理工傷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為牽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監督人社部門依法履職,加強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管力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