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鸟瞰新版《2026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公布自2021年以来最重要的一次仲裁规则修订。新版《2026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Rules of Arbitration)(下称「2026年规则」)已于2026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取代2021年版本。
本次修订旨在提升仲裁程序之效率、透明度及程序弹性,以因应全球使用者日益演变之需求。此次修法重点包括:删除强制性的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以及将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权限明文化。
以下将介绍本次修订中最重要之变革及其对当事人与实务工作者之实际影响。
(一)停止强制适用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2026年规则最引人注目的结构性变革之一,在于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不再作为仲裁程序之必经阶段。审理范围书之传统功能,在于划定争议范围并综整各方主张,然实务上普遍反映其起草过程耗费时日与资源,且相关内容往往旋即为嗣后之程序命令(Procedural Orders)所涵盖取代。
新制之下,仲裁庭得视个案情形裁量决定是否制作审理范围书(第24条)。由于审理范围书并非原则上应制作之文件,故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下称CMC)遂跃升为仲裁程序中关键之程序。依2026年规则第24条第1项,仲裁庭于收受案件卷宗后30日内,负有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Initial CMC)之义务。
值得注意者系,2026年规则明确将仲裁程序中之请求截止时点与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相连结。依2026年规则第25条规定,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后,任何一方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再提出新的请求(claims)。此一截止(cut-off)机制要求当事人及早准备其案件,并确保所有请求于程序初期即已完整提出。
(二)加速争议解决: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定(HEAP)与提高快速程序规则(EPP)适用门槛
为回应商业社群对于更快速且更具成本效益之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国际商会(ICC)于2026年规则中推出两项重要制度改革。
1. 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 HEAP)
2026年规则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下称HEAP),作为专为简单争议设计、旨在实现近乎即时解决之全新程序模式(第33条及附件六)。与其他快速程序不同,HEAP仅于全体当事人明示同意时始适用(第33条)。
此外,HEAP案件由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审理(附件六第4条),且仲裁庭须于首次案件管理会议(Initial CMC)召开后三个月内作成终局仲裁判断(附件六第7条第1项)。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得决定仅凭书面资料审理,毋须另行召开听证,亦毋须传唤证人或询问专家意见(附件六第6条第3项)。最后,当事人尚得另行约定仲裁庭作成不附理由之仲裁判断(award without reasons),以进一步缩短整体程序期间(附件六第7条第2项)。
2. 提高快速程序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 EPP)之适用门槛
除新设HEAP制度外,2026年规则亦就既有快速程序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下称EPP)之适用范围为相应调整。依附件五第1条第3项第(c)款规定,就2026年6月1日后签订之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而言,EPP自动适用之争议金额门槛已由300万美元提高至400万美元。
(三)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之明文化
2026年规则正式引入针对请求(claims)或抗辩(defenses)之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第30条)。依该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向仲裁庭声请就一项或数项请求或抗辩提前作成裁定,惟声请理由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其一,该请求或抗辩显然欠缺实体依据(manifestly without merit);其二,该请求或抗辩显然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manifestly outside the arbitral tribunal's jurisdiction)。
仲裁庭对于是否受理声请享有裁量权。若仲裁庭决定准许程序继续进行,应于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采取其认为适当之程序措施(第30条第2项)。
虽然部分ICC仲裁庭过往已依其一般案件管理权限行使类似权力,但此次修法将早期裁定机制正式明文化,提供明确之规则依据,并使ICC之实务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第47条所规定之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机制更加一致。
(四)强化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 EA)程序
2026年规则进一步强化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下称EA)制度(第31条及附件四)。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规则明文允许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于单方程序(ex parte basis)下作成初步命令(Preliminary Order)(附件四第7条第1项);同时,为维持正当程序之要求,依附件四第7条第4项规定,紧急仲裁员于作成初步命令后,应立即给予其他当事人合理陈述意见之机会。
此外,2026年规则亦扩大紧急仲裁程序之适用范围。依附件四第1条第2项规定,紧急仲裁程序现得对仲裁协议之签署人(signatories)、其继受人(successors),甚至非签署人(non-signatories)启动,只要ICC国际仲裁院院长(President of the ICC Court)认为相关当事人间可能存在具有拘束力之仲裁协议,即得准许紧急仲裁程序进行。此项修正对于具有复杂集团架构(complex group structures)之案件尤为实用。
同时,2026年规则亦明文排除紧急仲裁制度适用于基于投资条约(treaty)或投资保护法律(investment protection law)所生之仲裁程序,以避免管辖权重迭(附件四第1条第3项第(c)款)。
(五)透明化与专业伦理
2026年规则的一项核心主题,在于提升透明度(transparency),并采取更积极之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管理方式。
1. 强化披露(Disclosure)制度
2026年规则建立更为强化候选仲裁员之披露架构。依第12条第2项规定,候选仲裁员于判断是否应揭露特定事实或关系时,如有疑义,应以揭露为原则。此一「倾向揭露」(pro-disclosure)之作法,旨在及早处理相关不确定性,并减少程序后期之挑战。
此外,该披露义务具有持续性,并适用于整个仲裁程序期间(第12条第3项)。同时,2026年规则亦明确规定,披露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欠缺独立性(independence)或公正性(impartiality)之情形(第12条第4项)。
2. 当事人之协力义务(Party Duty to Assist)
为简化利益冲突审查,2026年规则要求各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于评估潜在利益冲突时应考量之相关个人及实体名单(第12条第5项)。此外,当事人亦须即时揭露任何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之第三方身分(第12条第6项)。
3. 保密(Confidentiality)与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
2026年规则亦就仲裁庭之运作及组成引入两项重要变革。首先,新规则明文规定仲裁员就与仲裁程序有关之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12条第8项),而现行规则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程序之保密范围。其次,2026年规则于第44条完整规范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制度。依第44条第2项规定,仲裁庭秘书须符合与仲裁员相同之独立性、公正性及保密性要求,并应于仲裁庭之指挥与控制下执行职务。此外,第44条第1项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不得行使任何决策权限。
(六)现代化改革及其他程序调整
2026年规则引入多项现代化措施及程序调整。
在数位化方面,电子通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现已成为所有书面往来之预设方式(第3条第1项);仲裁庭亦获明文授权得以电子方式签署仲裁判断(第38条第1项第(a)款)。此外,规则亦将疫情后之实务发展正式纳入规范,允许仲裁庭自行裁量决定以实体、混合或视讯会议(videoconference)方式进行开庭(第27条第1项),而仲裁庭之评议(deliberations)亦得透过视讯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第19条第3项)。
在程序效率与弹性方面,规则亦作出若干调整。终局仲裁判断之固定六个月期限已遭删除,改由ICC国际仲裁院院长依程序时程表(procedural timetable)或仲裁庭提出之附理由申请决定期限(第34条)。仲裁庭自行更正仲裁判断错误之期限,亦由30日延长至45日(第39条第1项)。此外,为防止案件于最后阶段发生策略性拖延,如于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后或最后一份实体陈述提出后,仲裁员死亡或依第16条第1项或第3项遭ICC国际仲裁院除名,ICC国际仲裁院得以「缺角仲裁庭」(truncated tribunal)继续进行程序(第16条第5项)。最后,如各语言版本间之内容发生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准(第48条)。
ICC国际仲裁院(ICC Court)为全球最受信赖之仲裁机构之一。随着2026年规则正式生效,凡涉及或考虑进行国际仲裁之当事人,均有必要充分了解上述规则变革之内容与影响。
如就新规则之适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本所专业团队联系。
本次修订旨在提升仲裁程序之效率、透明度及程序弹性,以因应全球使用者日益演变之需求。此次修法重点包括:删除强制性的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以及将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权限明文化。
以下将介绍本次修订中最重要之变革及其对当事人与实务工作者之实际影响。
(一)停止强制适用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2026年规则最引人注目的结构性变革之一,在于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不再作为仲裁程序之必经阶段。审理范围书之传统功能,在于划定争议范围并综整各方主张,然实务上普遍反映其起草过程耗费时日与资源,且相关内容往往旋即为嗣后之程序命令(Procedural Orders)所涵盖取代。
新制之下,仲裁庭得视个案情形裁量决定是否制作审理范围书(第24条)。由于审理范围书并非原则上应制作之文件,故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下称CMC)遂跃升为仲裁程序中关键之程序。依2026年规则第24条第1项,仲裁庭于收受案件卷宗后30日内,负有召开首次案件管理会议(Initial CMC)之义务。
值得注意者系,2026年规则明确将仲裁程序中之请求截止时点与首次案件管理会议相连结。依2026年规则第25条规定,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召开后,任何一方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再提出新的请求(claims)。此一截止(cut-off)机制要求当事人及早准备其案件,并确保所有请求于程序初期即已完整提出。
(二)加速争议解决: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定(HEAP)与提高快速程序规则(EPP)适用门槛
为回应商业社群对于更快速且更具成本效益之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国际商会(ICC)于2026年规则中推出两项重要制度改革。
1. 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 HEAP)
2026年规则新增「极快速仲裁程序规则」(Highly Expedited Arbitration Provisions,下称HEAP),作为专为简单争议设计、旨在实现近乎即时解决之全新程序模式(第33条及附件六)。与其他快速程序不同,HEAP仅于全体当事人明示同意时始适用(第33条)。
此外,HEAP案件由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审理(附件六第4条),且仲裁庭须于首次案件管理会议(Initial CMC)召开后三个月内作成终局仲裁判断(附件六第7条第1项)。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得决定仅凭书面资料审理,毋须另行召开听证,亦毋须传唤证人或询问专家意见(附件六第6条第3项)。最后,当事人尚得另行约定仲裁庭作成不附理由之仲裁判断(award without reasons),以进一步缩短整体程序期间(附件六第7条第2项)。
2. 提高快速程序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 EPP)之适用门槛
除新设HEAP制度外,2026年规则亦就既有快速程序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下称EPP)之适用范围为相应调整。依附件五第1条第3项第(c)款规定,就2026年6月1日后签订之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而言,EPP自动适用之争议金额门槛已由300万美元提高至400万美元。
(三)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之明文化
2026年规则正式引入针对请求(claims)或抗辩(defenses)之早期裁定(Early Determination)机制(第30条)。依该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向仲裁庭声请就一项或数项请求或抗辩提前作成裁定,惟声请理由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其一,该请求或抗辩显然欠缺实体依据(manifestly without merit);其二,该请求或抗辩显然不属于仲裁庭管辖范围(manifestly outside the arbitral tribunal's jurisdiction)。
仲裁庭对于是否受理声请享有裁量权。若仲裁庭决定准许程序继续进行,应于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采取其认为适当之程序措施(第30条第2项)。
虽然部分ICC仲裁庭过往已依其一般案件管理权限行使类似权力,但此次修法将早期裁定机制正式明文化,提供明确之规则依据,并使ICC之实务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规则第47条所规定之早期驳回(Early Dismissal)机制更加一致。
(四)强化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 EA)程序
2026年规则进一步强化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下称EA)制度(第31条及附件四)。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规则明文允许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于单方程序(ex parte basis)下作成初步命令(Preliminary Order)(附件四第7条第1项);同时,为维持正当程序之要求,依附件四第7条第4项规定,紧急仲裁员于作成初步命令后,应立即给予其他当事人合理陈述意见之机会。
此外,2026年规则亦扩大紧急仲裁程序之适用范围。依附件四第1条第2项规定,紧急仲裁程序现得对仲裁协议之签署人(signatories)、其继受人(successors),甚至非签署人(non-signatories)启动,只要ICC国际仲裁院院长(President of the ICC Court)认为相关当事人间可能存在具有拘束力之仲裁协议,即得准许紧急仲裁程序进行。此项修正对于具有复杂集团架构(complex group structures)之案件尤为实用。
同时,2026年规则亦明文排除紧急仲裁制度适用于基于投资条约(treaty)或投资保护法律(investment protection law)所生之仲裁程序,以避免管辖权重迭(附件四第1条第3项第(c)款)。
(五)透明化与专业伦理
2026年规则的一项核心主题,在于提升透明度(transparency),并采取更积极之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s)管理方式。
1. 强化披露(Disclosure)制度
2026年规则建立更为强化候选仲裁员之披露架构。依第12条第2项规定,候选仲裁员于判断是否应揭露特定事实或关系时,如有疑义,应以揭露为原则。此一「倾向揭露」(pro-disclosure)之作法,旨在及早处理相关不确定性,并减少程序后期之挑战。
此外,该披露义务具有持续性,并适用于整个仲裁程序期间(第12条第3项)。同时,2026年规则亦明确规定,披露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欠缺独立性(independence)或公正性(impartiality)之情形(第12条第4项)。
2. 当事人之协力义务(Party Duty to Assist)
为简化利益冲突审查,2026年规则要求各当事人提供仲裁员于评估潜在利益冲突时应考量之相关个人及实体名单(第12条第5项)。此外,当事人亦须即时揭露任何对仲裁结果具有经济利益之第三方身分(第12条第6项)。
3. 保密(Confidentiality)与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
2026年规则亦就仲裁庭之运作及组成引入两项重要变革。首先,新规则明文规定仲裁员就与仲裁程序有关之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12条第8项),而现行规则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仲裁程序之保密范围。其次,2026年规则于第44条完整规范仲裁庭秘书(Tribunal Secretary)制度。依第44条第2项规定,仲裁庭秘书须符合与仲裁员相同之独立性、公正性及保密性要求,并应于仲裁庭之指挥与控制下执行职务。此外,第44条第1项明确规定,仲裁庭秘书不得行使任何决策权限。
(六)现代化改革及其他程序调整
2026年规则引入多项现代化措施及程序调整。
在数位化方面,电子通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现已成为所有书面往来之预设方式(第3条第1项);仲裁庭亦获明文授权得以电子方式签署仲裁判断(第38条第1项第(a)款)。此外,规则亦将疫情后之实务发展正式纳入规范,允许仲裁庭自行裁量决定以实体、混合或视讯会议(videoconference)方式进行开庭(第27条第1项),而仲裁庭之评议(deliberations)亦得透过视讯会议或其他电子方式进行(第19条第3项)。
在程序效率与弹性方面,规则亦作出若干调整。终局仲裁判断之固定六个月期限已遭删除,改由ICC国际仲裁院院长依程序时程表(procedural timetable)或仲裁庭提出之附理由申请决定期限(第34条)。仲裁庭自行更正仲裁判断错误之期限,亦由30日延长至45日(第39条第1项)。此外,为防止案件于最后阶段发生策略性拖延,如于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后或最后一份实体陈述提出后,仲裁员死亡或依第16条第1项或第3项遭ICC国际仲裁院除名,ICC国际仲裁院得以「缺角仲裁庭」(truncated tribunal)继续进行程序(第16条第5项)。最后,如各语言版本间之内容发生抵触,应以英文版本为准(第48条)。
ICC国际仲裁院(ICC Court)为全球最受信赖之仲裁机构之一。随着2026年规则正式生效,凡涉及或考虑进行国际仲裁之当事人,均有必要充分了解上述规则变革之内容与影响。
如就新规则之适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本所专业团队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