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環境部建立循環標誌制度:「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正式上路(臺灣)
為推動循環經濟及永續發展,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026年5月6日公告「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正式建立我國循環標誌制度。環境部期望藉由循環標誌之授權使用,鼓勵產業投入循環產品之生產及循環服務之提供,促使產品於設計、生產及使用階段具備減少天然資源使用、使用再生材料或提升可回收性等循環特性,並藉此提升公私部門及消費者之採購意願,達成資源有效利用、減少廢棄物及減碳之目標。
依作業要點規定,製造、輸入、販賣或提供具有「循環特性」之產品或服務之業者,得向環境部申請使用循環標誌。所謂「循環特性」,係指產品或服務具有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或可維修延長使用等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及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性質(作業要點第2點)。
關於循環標誌之申請程序,業者應依產品或服務性質,檢具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產品或服務循環特性說明資料、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實績等文件,向環境部提出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其中,如申請標的為循環服務,業者所提出之循環特性說明資料應符合特定要求;例如,循環特性屬可重複使用性質者,應透過清潔、清洗、維運租借平臺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之方式達成循環要求;如屬可維修延長使用性質者,則應提供回收、重複填充、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等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環境部受理申請後,將進行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於形式審查階段,環境部將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完整;於實質審查階段,環境部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得透過產品抽測、服務場所訪查等方式進行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
經審查通過後,環境部得授予循環標誌使用權,其使用期間為三年;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三年,且以一次為限(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9點)。此外,循環標誌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環境部申報前一年度循環產品之產銷數量或循環服務之服務量,並配合環境部辦理產品抽測、生產製造過程查核或服務場所訪查。環境部並得於指定網站公開前開資訊,以提升循環產品與服務之市場透明度及消費者辨識度(作業要點第8點及第13點第1款)。
此外,配合作業要點之施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於2026年5月28日公告「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技術規格」,涵蓋紡織品、塑膠類、玻璃容器、循環服務及無機材料等五大類別共十二項技術規格 [1] 。自2026年7月起,符合前述技術規格之產品或服務,即可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循環標誌 [2] 。
針對相關立法推動上,立法院於2026年6月2日三讀通過之資源循環推動法(法規名稱修正前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總統於同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亦於永續消費專節中納入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依該法規定,環境部得針對公告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要求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公告所定期限、方式,揭露及標示產品之再生材料使用率、耐用性、可維修性及回收方式等資訊(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2條第1項)。未來企業除得透過循環標誌彰顯產品或服務之循環價值外,亦可能須依法履行產品資訊揭露義務,以協助消費者辨識並選購符合循環經濟理念之產品。
整體而言,在國際供應鏈逐步將產品或服務之循環特性納入採購評估指標之趨勢下,循環標誌制度不僅具有環境保護意義,更可能成為企業展現永續競爭力及提升市場辨識度的重要工具。隨著作業要點之施行及資源循環推動法之三讀通過,我國循環標誌制度已正式邁入實質推動階段。建議相關產業檢視其產品設計、原料使用及服務模式是否符合循環特性之要求,並可評估向環境部申請循環標誌使用權,以期及早布局綠色採購及永續供應鏈之競爭市場。
[1] 環境部及所屬公告會議專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RECA/ (最後瀏覽日期:2026/6/14)。
[2] 環境部新聞(2026/6/1),《不只是環保,更是競爭力!「循環標誌」7月正式受理申請,打造資源循環新商機》,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ee793e59-c7ae-421f-b343-4dcff895627d (最後瀏覽日期:2026/6/14)。
依作業要點規定,製造、輸入、販賣或提供具有「循環特性」之產品或服務之業者,得向環境部申請使用循環標誌。所謂「循環特性」,係指產品或服務具有減少天然資源使用、單一材質可全回收、使用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或可維修延長使用等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效率及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性質(作業要點第2點)。
關於循環標誌之申請程序,業者應依產品或服務性質,檢具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產品或服務循環特性說明資料、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實績等文件,向環境部提出申請(作業要點第3點)。其中,如申請標的為循環服務,業者所提出之循環特性說明資料應符合特定要求;例如,循環特性屬可重複使用性質者,應透過清潔、清洗、維運租借平臺或其他經環境部認可之方式達成循環要求;如屬可維修延長使用性質者,則應提供回收、重複填充、租賃、押金回收或回購等服務(作業要點第4點)。環境部受理申請後,將進行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於形式審查階段,環境部將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完整;於實質審查階段,環境部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得透過產品抽測、服務場所訪查等方式進行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
經審查通過後,環境部得授予循環標誌使用權,其使用期間為三年;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三年,且以一次為限(作業要點第6點及第9點)。此外,循環標誌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環境部申報前一年度循環產品之產銷數量或循環服務之服務量,並配合環境部辦理產品抽測、生產製造過程查核或服務場所訪查。環境部並得於指定網站公開前開資訊,以提升循環產品與服務之市場透明度及消費者辨識度(作業要點第8點及第13點第1款)。
此外,配合作業要點之施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於2026年5月28日公告「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技術規格」,涵蓋紡織品、塑膠類、玻璃容器、循環服務及無機材料等五大類別共十二項技術規格 [1] 。自2026年7月起,符合前述技術規格之產品或服務,即可依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循環標誌 [2] 。
針對相關立法推動上,立法院於2026年6月2日三讀通過之資源循環推動法(法規名稱修正前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總統於同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亦於永續消費專節中納入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依該法規定,環境部得針對公告指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要求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公告所定期限、方式,揭露及標示產品之再生材料使用率、耐用性、可維修性及回收方式等資訊(資源循環推動法第22條第1項)。未來企業除得透過循環標誌彰顯產品或服務之循環價值外,亦可能須依法履行產品資訊揭露義務,以協助消費者辨識並選購符合循環經濟理念之產品。
整體而言,在國際供應鏈逐步將產品或服務之循環特性納入採購評估指標之趨勢下,循環標誌制度不僅具有環境保護意義,更可能成為企業展現永續競爭力及提升市場辨識度的重要工具。隨著作業要點之施行及資源循環推動法之三讀通過,我國循環標誌制度已正式邁入實質推動階段。建議相關產業檢視其產品設計、原料使用及服務模式是否符合循環特性之要求,並可評估向環境部申請循環標誌使用權,以期及早布局綠色採購及永續供應鏈之競爭市場。
[1] 環境部及所屬公告會議專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RECA/ (最後瀏覽日期:2026/6/14)。
[2] 環境部新聞(2026/6/1),《不只是環保,更是競爭力!「循環標誌」7月正式受理申請,打造資源循環新商機》,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ee793e59-c7ae-421f-b343-4dcff895627d (最後瀏覽日期:2026/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