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娱乐税法最新修法(台湾)

民国31年,为因应抗战期间财政压力并倡导节约风气,政府制定《筵席及娱乐税法》,将筵席税与娱乐税列为地方税收来源。其中,筵席税主要针对被视为奢侈性消费的宴饮活动,娱乐税则课征于电影、戏剧、球房及其他娱乐活动。国民政府迁台后持续沿用相关制度,并配合国防及税务管理需求多次修正。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消费型态转变及稽征成本日益提高,筵席税的重要性逐渐降低,最终于民国69年随《筵席及娱乐税法》废止而走入历史,娱乐税则由新制定的《娱乐税法》接续规范。此后,娱乐税课征范围亦历经多次调整,近年更朝向缩减课税项目与降低税负方向改革,反映台湾税制从战时财政工具逐步转型为符合现代社会与文化发展需求的制度演进历程。 [1]
 
历经数十年演变,娱乐税制度于115年5月20日再度修法。本次修法系基于税制合理化及地方财政自主考量,删除电影、演唱会、球赛等艺文活动及竞技比赛之课税项目,仅保留舞厅或舞场、高尔夫球场及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项目,并授权地方政府得停征娱乐税,同时调降舞厅或舞场及其他课税项目之法定税率上限,并定明由财政部公告其他课税项目。
 
配合修法,财政部于5月22日公告9类「其他课税项目」,包括KTV、MTV、卡拉OK店、网咖、密室逃脱、漆弹射击场、赛车场、夹娃娃机、电子游戏机、水上摩托车及动力飞行伞等娱乐设施或场所;惟餐厅或旅馆附设卡拉OK,因属附设性质,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为用餐,以及游乐园设施、AR/VR实境体感设施等,属具大众化休闲或教育性质,未纳入本次公告范围。财政部并表示,未来将持续滚动检讨相关课税项目。
[1] 详参:筵席税与娱乐税重要史料,财政部财政史料陈列室,网址:https://museum.mof.gov.tw/singlehtml/e3edfcc7363a4c1797e90fc646ae5c09?cntId=8f4dceb08c4d4befbcce932a1e38c2d3(最后浏览日: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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