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6

娛樂稅法最新修法(臺灣)

民國31年,為因應抗戰期間財政壓力並倡導節約風氣,政府制定《筵席及娛樂稅法》,將筵席稅與娛樂稅列為地方稅收來源。其中,筵席稅主要針對被視為奢侈性消費的宴飲活動,娛樂稅則課徵於電影、戲劇、球房及其他娛樂活動。國民政府遷臺後持續沿用相關制度,並配合國防及稅務管理需求多次修正。
 
然而,隨著經濟發展、消費型態轉變及稽徵成本日益提高,筵席稅的重要性逐漸降低,最終於民國69年隨《筵席及娛樂稅法》廢止而走入歷史,娛樂稅則由新制定的《娛樂稅法》接續規範。此後,娛樂稅課徵範圍亦歷經多次調整,近年更朝向縮減課稅項目與降低稅負方向改革,反映臺灣稅制從戰時財政工具逐步轉型為符合現代社會與文化發展需求的制度演進歷程。 [1]
 
歷經數十年演變,娛樂稅制度於115年5月20日再度修法。本次修法係基於稅制合理化及地方財政自主考量,刪除電影、演唱會、球賽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之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停徵娛樂稅,同時調降舞廳或舞場及其他課稅項目之法定稅率上限,並定明由財政部公告其他課稅項目。
 
配合修法,財政部於5月22日公告9類「其他課稅項目」,包括KTV、MTV、卡拉OK店、網咖、密室逃脫、漆彈射擊場、賽車場、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水上摩托車及動力飛行傘等娛樂設施或場所;惟餐廳或旅館附設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主要目的為用餐,以及遊樂園設施、AR/VR實境體感設施等,屬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未納入本次公告範圍。財政部並表示,未來將持續滾動檢討相關課稅項目。

[1] 詳參:筵席稅與娛樂稅重要史料,財政部財政史料陳列室,網址: https://museum.mof.gov.tw/singlehtml/e3edfcc7363a4c1797e90fc646ae5c09?cntId=8f4dceb08c4d4befbcce932a1e38c2d3(最後瀏覽日: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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