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5

住宅租賃與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臺灣)

2025.01

孫煜輝、王昱涵

為促進住宅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並增強對承租人權益之保障,立法院逐步修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完善租賃關係中的權利與義務之規範。同時,內政部亦持續針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1]」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2]」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進行修訂,致力於提升租賃市場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茲簡述本次主要修訂如下:

1. 電費計收之公平與透明

針對由承租人負擔且以用電度數計費的電費,規定每度電費以租賃標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為上限,並禁止包租業或出租人額外收取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的公共設施電費。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同時,包租業或出租人須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以確保收費合理與透明。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

2.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權利之保障

刪除承租人擬提前終止租約需達「難以繼續居住」程度之文字[3],保障承租人得因住宅損毀、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下,依法提前終止租約之權利。

3. 不得記載事項強化:禁止限制申請租金補貼

為落實居住正義,新增條款禁止於租賃契約中明文約定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亦不得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方式間接對承租人施加限制。




[1]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478917df-7599-418f-8715-fd2716b623b4(最後瀏覽日:2025/01/09)
[2]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64abee92-0677-4a8a-b54a-ee644e611ad3(最後瀏覽日:2025/01/09)
[3] 目前此項修訂僅見於「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內政部未來是否同步修訂於「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本所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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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理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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