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024
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 (二) ─ 打诈专法纳管哪些广告平台?
2024.10
陈信宏、嵇佩晶、许芸玮、刘干纬
本所先前在「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 (一) ─ 打诈专法制定后,企业之协力义务与防制措施」中,提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以下简称「打诈专法」)将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纳管,要求「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适用本条例,共同协力执行数位经济防诈措施。就「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之计算基准,则授权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数发部)订定(打诈专法第27条第2项),并要求数发部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业者名单,且应定期检讨及适时调整(打诈专法第27条第3项)。
数发部于上个月公告《一定规模网路广告平台之计算基准》,为了集中管理效能,数发部参酌英国2023年线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对受监管之线上服务提供者设定门槛条件,即以风险为基础概念纳入「平台被利用于刊登诈骗广告之风险」及「我国使用者占比」二部分,作为一定规模之认定基准。此外,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超大型线上平台与搜寻引擎之门槛,以及英国线上安全法大型线上服务之门槛,皆以该地区使用者数量约占该地区人口总数之比例,大于之百分之十作为计算基础。考量我国市场与人口规模相对于欧盟、英国较小,爰以我国使用者数量于我国人口总数之占比大于百分之五为计算[1]。
数发部同时公告符合该标准之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2],经公告符合上述标准之业者,第一波有Google、Line、Meta、TikTok,上述业者所经营之平台共有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与TikTok,主要都是以社群为主之网路广告平台,要求前开业者应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提报法律代表,及检视其业务活动、营业或投资行为[3],为了建立诈骗广告处理之沟通管道,在要求递交之法律代表资料中包括法律代表的姓名、名称、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详细资讯。如果符合标准之网路广告平台未指定与提报法律代表,被通知限期补正而届期未补正,可开罚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缓,情节重大者,更可罚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打诈专法第39条)。
须特别留意的是,一定规模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名单,仍会滚动式调整。主管机关未来会持续考量实务上诈欺风险变化,以及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规模之更迭,与诈骗目标有转移之可能性,及时检讨更新业者名单。此外,平台使用者之统计,需倚赖客观统计资料,主管机关未来也会参考国内外专业机构之资料库、调查报告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调查之。因此,建议相关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纵使没有在第一波之公告名单内,也应随时关注数发部之监管动态。
[1]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4 号函令,订定「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计算基准」,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58。
[2]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44 号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之名单,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0。
[3]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5 号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应于期限内提报法律代表及检视其业务活动、营业或投资行为,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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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
陈信宏、嵇佩晶、许芸玮、刘干纬
本所先前在「台湾打诈四法系列文章 (一) ─ 打诈专法制定后,企业之协力义务与防制措施」中,提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以下简称「打诈专法」)将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纳管,要求「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适用本条例,共同协力执行数位经济防诈措施。就「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之计算基准,则授权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数发部)订定(打诈专法第27条第2项),并要求数发部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业者名单,且应定期检讨及适时调整(打诈专法第27条第3项)。
数发部于上个月公告《一定规模网路广告平台之计算基准》,为了集中管理效能,数发部参酌英国2023年线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对受监管之线上服务提供者设定门槛条件,即以风险为基础概念纳入「平台被利用于刊登诈骗广告之风险」及「我国使用者占比」二部分,作为一定规模之认定基准。此外,参考欧盟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超大型线上平台与搜寻引擎之门槛,以及英国线上安全法大型线上服务之门槛,皆以该地区使用者数量约占该地区人口总数之比例,大于之百分之十作为计算基础。考量我国市场与人口规模相对于欧盟、英国较小,爰以我国使用者数量于我国人口总数之占比大于百分之五为计算[1]。
数发部同时公告符合该标准之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2],经公告符合上述标准之业者,第一波有Google、Line、Meta、TikTok,上述业者所经营之平台共有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与TikTok,主要都是以社群为主之网路广告平台,要求前开业者应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提报法律代表,及检视其业务活动、营业或投资行为[3],为了建立诈骗广告处理之沟通管道,在要求递交之法律代表资料中包括法律代表的姓名、名称、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详细资讯。如果符合标准之网路广告平台未指定与提报法律代表,被通知限期补正而届期未补正,可开罚新台币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缓,情节重大者,更可罚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打诈专法第39条)。
须特别留意的是,一定规模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名单,仍会滚动式调整。主管机关未来会持续考量实务上诈欺风险变化,以及网路广告平台业者规模之更迭,与诈骗目标有转移之可能性,及时检讨更新业者名单。此外,平台使用者之统计,需倚赖客观统计资料,主管机关未来也会参考国内外专业机构之资料库、调查报告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调查之。因此,建议相关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纵使没有在第一波之公告名单内,也应随时关注数发部之监管动态。
[1]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4 号函令,订定「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计算基准」,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58。
[2]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44 号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之名单,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0。
[3] 数授产经字第 1134000735 号函令,公告符合一定规模之境外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应于期限内提报法律代表及检视其业务活动、营业或投资行为,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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