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018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中国大陆)

2018.6.29
吴迪 律师

商务部2018年6月29日发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的一些流程,以反映对“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程序,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国家政策的落实,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等修改:

一、工商登记与商务备案同时进行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同时,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三款:“备案机构自取得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的备案信息时,开始办理备案手续,并应同时告知投资者。”

同时,《决定》还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规定。

即,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无论是通过新设还是通过并购等方式,原来的先工商后商务部门或先商务部门后工商的程序都改为同时进行,也就不会存在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二、明确了与证券登记的先后顺序

《决定》同时修改了第七条,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记前或”。即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而针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以及备案完成后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形则不再做要求。

三、调整了一些语序,修补了法律上的逻辑漏洞

根据《决定》,备案机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信息后,才将开始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而非原来的投资者提交后就开始进行核对,减轻了备案机构的时效责任。而对于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有补充的,根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向备案机构另行申请补充备案信息,而非原来的只有“已经实施的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申请。

总之,此次《决定》虽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特别大的修改,但其修改也反映了该办法自实施以来行政机关所累积的程序性经验,经过修改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将会更加便捷,减少了信息出错的可能性,提升了时程预估的准确性,对企业来说有一定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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