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方法依当事人声明意旨,若与待证事项有关联,不得预断为难得结果,认无必要而不予调查,否则违反证据禁止预断之原则(台湾)

孙煜辉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12月16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2496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证据方法依当事人声明意旨,若与待证事项有关联,不得预断为难得结果,认无必要而不予调查,否则违反证据禁止预断之原则。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主张,其因车祸受有第十二胸椎闭锁性骨折之伤害,至被上诉人A医院就医,经被上诉人即该院之雇用医师B为其施行椎体成型手术(下称第一次手术)。惟B于手术前未告知其他可能替代治疗方案、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等,亦未于手术前详实检查,致施行手术部位不正确,更未实行原约定施用之球囊椎体成形术。且于手术后未立即使用计算机断层及早发现骨水泥外渗,而延迟实施第二次手术补救,斯时骨水泥早已凝固,手术未见成效,B再施行第三次手术。惟上诉人中枢神经系统机能已永久病变,穿脱衣物、如厕入浴均需专人扶助,终生无法工作,受有医疗费用、就医交通费用、看护费用、劳动能力减损、生活辅具、精神慰抚金等损害,应由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爰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88条第1项、第193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第224条、第227条第2项及第227条之1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连带给付损害赔偿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按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当事人声明之证据,除与应证事实无关,或不影响裁判基础,或毫无证据价值,或因有窒碍不能预定调查证据之期间,或讼争事实已臻明暸且法院业得强固之心证,可认为无必要者外,法院应为调查。故某证据方法依当事人声明意旨,若与待证事项有关联性,不得预断为难得结果,认无必要而不予调查,否则违反「证据禁止预断」之原则。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查上诉人于接受第一次手术后,发生骨水泥外泄情形。上诉人于原审提出诉外人X医院脊椎整形术说明暨同意书,主张依医疗常规,B于施行第一次手术后,应立即进行计算机断层检查确认术后状况,却疏未为之,并声请向医审会就其施行第一次手术后,是否有「骨水泥外漏」情形,术后是否应即实施CT计算机断层检查等事项补充函询。参诸该脊椎整形术说明暨同意书记载:「治疗后注意事项:之后立即进行计算机断层检查是否有水泥渗露。在脊椎体内的人工骨水泥会在十分钟内完全硬化」、「手术效益:九成病人在接受手术后四十八小时内,明显减轻疼痛⋯⋯」、「手术风险:并发症包括骨水泥外漏引起神经或脊髓压迫,必要时需要紧急开刀治疗」。原审未查明施行脊椎整形手术后是否应立即进行计算机断层检查有无骨水泥外渗情形而需实施紧急开刀等措施,亦未就上诉人所提攻击方法说明不足采之凭据,即径为不利于上诉人之判决,尚属速断。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非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