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堅堅 律師
2020年9月29日財政部及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公告》主要針對無償轉讓股票的增值稅涉稅問題及土地徵收過程中牽涉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涉稅問題予以明確。
就無償轉讓股票的涉稅問題,財稅〔2016〕36號檔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第22款曾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可免征增值稅。而本《公告》針對其他情形轉讓股票的情況明確了增值稅計算方法,即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就土地徵收涉及的補償費涉稅問題,財稅〔2016〕36號檔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第37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但該條文並未明確區分免征增值稅的具體範圍為何。本《公告》則明確指出“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即在土地徵收中涉及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相關動產、不動產的補償款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