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定期審驗之性質 無須通知當事人會同到場(台灣)

2017.4.20
孫煜輝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作成106年判字第18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定期審驗,無須通知當事人會同到場。

本號判決事實為A公司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發給無線寬頻接取(英文簡稱:WBA)業務特許執照,因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申請換發執照(下稱系爭換照申請案),經NCC以初審委員會決議,A公司事業計畫書承諾分3期建設基地臺總數為1,837臺,惟僅完成681臺,而未達事業計畫書承諾事項,且抽驗681臺基地臺運作情形,於抽驗之90臺基地臺中,有高達47臺(52.22%)無發射訊號,故以原處分不予換發WBA業務特許執照,經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NCC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及監督、管理電信事業之需要,具有行政檢查性質之審驗權限,基地臺為電波發射射頻設備之基礎設施,自為無線寬頻接取系統之一環,NCC依電信相關法規對基地臺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審驗之權限,且對於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藉由儀器以客觀機械力之數據真實呈現,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值信賴,是屬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53條所稱之「不定期審驗」,應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無須通知會同當事人到場。因此原判決以基地臺確認基地臺數量及檢測運作情形,未通知A公司派員到場會同勘驗或查證,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云云,亦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為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