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跨境汇兑模式」之法律风险

2019.7.26 庄薇馨 律师 [1]

一、前言

在数字时代下,科技之发展已逐渐模糊传统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界线,随着因特网之发达,针对传统银行之跨境汇兑业务,非金融业陆续提出有别于传统银行汇兑模式的「新兴跨境汇兑模式」,以抢攻传统金融业之市场。在2010年英国非金融业者­­-TransferWise[2]推出跨境P2P汇兑服务,透过因特网媒合有跨境汇兑需求的民众,藉由民众互助,进而完成跳过银行中介机构之实质跨境汇兑;同样的商业模式(详如后述)在2016年也曾由新创公司樱桃服务有限公司(「樱桃支付」)引入台湾。除了前述「新兴跨境汇兑模式」之外,在加密货币崛起后,亦为有跨境汇兑需求之民众提供另一低成本且不须经由银行即得迅速完成跨境汇兑之管道[3][4];在2019年年初,据新闻报导显示[5],科技巨头Facebook也表示有计划发行币值与强势货币锚定之稳定币,以用于全球跨境支付及转账。

惟采取前述「新兴跨境汇兑模式」之业者,在台湾法下是否可能涉及经营银行业之特许业务,而须取得特许执照?是否须适用洗钱防制法?是否亦须依法进行外汇交易申报?针对前述问题,应非全无疑问。考虑篇幅因素,本文将先针对樱桃支付之商业模式及其所涉及之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另针对同样用于跨境汇款之加密货币,则将会另再撰文进行分析与探讨。

二、樱桃支付的商业模式

2016年樱桃支付在台湾设立的樱桃服务有限公司,为跨境汇兑提供一创新之商业模式,樱桃支付主要之价值在于透过网络平台整合跨国间有资金汇兑需求的民众,协助民众透过互助满足彼此跨境汇兑之需求,樱桃支付并会从中收取汇款金额1%之手续费。

举例而言,假设在台湾的甲太太在淘宝网买衣服需要汇款人民币2万元给远在中国大陆的商家服饰网,此时甲太太须将(以国际市场中间价换算)等值的新台币外加1%的服务费,汇入樱桃支付在台湾的信托账户,樱桃支付在同一时间,会在平台上媒合在大陆境内有欲将2万人民币换成台币汇到台湾需求的民众 (假设为民众乙),则台湾的甲太太即可请求在大陆境内的民众乙直接将2万人民币汇给同样在大陆境内的服饰网;而樱桃支付于确认服饰网收到人民币后,会再自信托账户拨款将等值新台币支付至民众乙指定的台湾的帐户,在此模式下,将形成「让跨国间的民众互相协助对方在当地国内进行付款」的效果[6]

三、樱桃支付之优势

过去传统汇兑业务由银行把持,有跨境汇兑需求的民众均须请求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协助实行,传统模式下,除跨境汇款作业时程长之外,尚须支付银行一定比例之手续费及因买入、卖出汇差所生的高额换汇成本,而相较于传统跨境汇兑模式,樱桃支付系采用中间汇率(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相加除以二)作为汇兑汇率,并仅收取1% 之手续费,透过信息媒合对特定货币有需求之民众形成互助,以达到24小时内实质跨境汇兑的目的,樱桃支付之模式显著降低民众跨境汇兑之金钱、时间成本[7]

四、樱桃支付涉及之法律问题

惟在2018年,樱桃支付遭检调以涉嫌违反银行法第29条非经银行不得经营汇兑业务之规定进行搜索、调查,并查扣上千万元新台币[8];樱桃支付现已暂停营业。然而,实际上樱桃支付是否有违反银行法第29条规定或其他法令,未必全无争议:

(一)樱桃支付是否涉及「国外汇兑业务」或「国内汇兑业务」?

1.银行法上所称之「汇兑业务」,系指行为人不经由现金之输送,而藉与在他地之分支机构或特定人间之资金清算,为其客户办理异地间款项之收付,以清理客户与第三人间债权债务关系或完成资金转移之行为。(财政部 台融局(一)字第85249505号函、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号判决参照)

2.所谓「国内外汇兑」系谓经营「接受汇款人委托将款项自国内甲地汇往国内乙地交付国内乙地、自国内(外)汇往国外(内)交付国外(内)受款人」之业务;亦即银行利用与国内异地或国际间同业相互划拨款项之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汇等,以便利顾客国内异地或国际间交付款项之行为,代替现金输送,收取汇费。(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诉字第22号判决参照)

3.惟在樱桃支付之商业模式下,异地之民众透过樱桃支付进行信息媒合后,由异地间有汇款需求的民众「互相委托对方」交付款项予指定之对象;倘樱桃支付未有其他涉及汇兑之行为[9],应认在前述商业模式下,樱桃支付与跨国间民众间应不存在委托收受、交付款项之法律关系(委托付款之法律关系应系存在跨国民众之间),故不符合银行法第29条国外汇兑业务之定义。

4.另外,为避免经媒合的民众双方任意违约之风险,一方(或称甲方)需先将款项及1%手续费转账到樱桃支付台湾银行之信托账户,于他方(或称乙方)完成甲方之委托指示后,信托账户始会拨款予乙方指定之对象。此部分樱桃支付为该双方之交易代理收付所涉及的款项,不但存在实质现金之输送(由一方当事人汇至樱桃支付信托账户,一定条件成就后,再汇至他方当事人指定对象),且并非有透过与同业间之相互划拨款项之方式,均不符合前述主管机关针对「(国内)汇兑业务」之定义,本于罪刑法定主义,倘樱桃支付未有其他涉及汇兑之行为[10],樱桃支付前述模式应不该当银行法第29条的国内汇兑业务。

5.附带一提,樱桃支付则是基于异地间的民众之交易,代理收付该交易所涉及的款项,其所从事之业务性质应被定性为第三方支付业者[11]

(二)再者,针对本商业模式是否可能涉及管理外汇条例所称之「外汇收支或交易」,而须依法进行申报?倘以文义观察,似未明确。参酌管理外汇条例第1条之规定,实施外汇管理主要系为平衡国际收支、稳定金融,再观察前述樱桃支付之金流,整体而言,透过樱桃支付进行跨境汇兑并不会改变台币与外币之供需情形,因此将不影响新台币之汇率,进而无影响国际收支之情事,则解释上应认为透过樱桃支付进行跨境汇兑非属本条例主要欲管理之范畴。

(三)樱桃支付透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媒合,进而达到实质跨境汇款之效果,倘过程中樱桃支付疏于查核会员身分,将可能导致资金之来源与去向产生断点,犯罪集团利用此管道迅速将赃款转入他人帐户后,监管单位将难以再继续追踪资金之流向;基此,樱桃支付应十分可能为法院认定已触及洗钱防制法第2条「洗钱」之红线,存在掩饰或隐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质、来源之洗钱行为。

承前所述,樱桃支付采取的商业模式将使其易沦为犯罪集团作为洗钱之工具,故作为像樱桃支付这样的中介机构,不排除未来尚可能为主管机关指定为洗钱防制法第5条3项5款之「其他业务特性或交易型态易为洗钱犯罪利用之事业或从业人员」而应负担洗钱防制之义务[12]

五、小结

樱桃支付一案,应可认属新兴创业模式与既有法令碰撞之典型代表,未来新创、科技事业与既有法令势必会持续发生更多碰撞;在台湾法制体系下,法律存在的「灰色地带」,对业者而言无疑是难以排除之法律风险,但倘业者得以事先全盘评估及掌控,风险亦不无可能转化为重要的商机。


[1] 作者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执业律师,惟本文内容为个人意见,不代表事务所立场。

[2] https://transferwise.com/gb/about/our-story.

[3] https://www.blocktempo.com/coinbase-new-service/

[4] http://fortune.com/2018/06/26/alibabas-ant-financial-blockchain-bitcoin/

[5] https://technews.tw/2019/03/06/cryptocurrency-facebook-telegram/

[6] https://www.cherrypay.com/find_people.php

[7]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9258/meet-startup-interview-cherry-pay

[8] https://m.ctee.com.tw/expert/cp/10251

[9]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7354211300229964&sid=0I347369618860458073

[10]http://www.appacus.org.tw/xmdoc/cont?xsmsid=0H257354211300229964&sid=0I347369618860458073

[11] 经商字第10600106330号函释明示,「仅经营代理收付实质交易款项」业务,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项总余额未逾新台币10亿元者,属上开之「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而与电子支付机构有别。

[12]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56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