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投顾公司投资基金上限 不得超过净值40% (台湾)

2017.10.16
江雅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民国106年10月16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60029911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放宽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期货信托基金及境外基金之条件及比率。

 

本号函令就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6条第1项第4、5款规定,得将资金运用于投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国内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对不特定人募集的期货信托基金及境外基金总金额,从原本不得超过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的净值的30%,放宽提高到40%;至于投资每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期货信托基金或境外基金总金额,则不得超过各被投资基金净资产价值的10%。

 

此外,上开投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期货信托基金及境外基金总金额,以原始投资成本为认定标准,投资后如因公司净值或被投资基金的净资产价值变动,以致未能符合上述投资基金金额上限,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不须立即处分,但往后只得卖出,不得再行买入,以调整至符合投资金额上限规定。